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和依职权审查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高度盖然性”证据规
则和依职权审查原则的适用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第14401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 2003年4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15日、名称为“一种多用途无接缝内衬玻璃钢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一种多用途无接缝内衬玻璃钢管,其特征在于,包括:无缝钢管(1)、玻璃管(2);所述玻璃管(2)的外壁与无缝钢管(1)的内壁热压复合。”
请求人于2007年7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无效的请求,共提交了16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四平市化工机械厂产品说明书样本的复印件,其上印制有该厂产品钢管的照片及法人代表孙英久的;
附件2:四平市政府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名称为“证明”的文件的复印件,其出具时间为2007年4月5日,内容为说明孙英久从2000年6月起不再担任四平市化工机械厂法人代表;
附件3:红岗采油厂物资装备站出具的“玻璃衬里油管使用情况说明”的复印件1页和“玻璃衬里地面管线使用情况说明”的复印件,出具时间均为2002年1月10日;
附件4:大庆采油工艺研究所、四平市玻璃厂、长春光机所和上海玻搪研究所共同制定的“搪瓷中间层玻璃衬里石油管道试制技术总结”的复印件,其封面上记载的日期为“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5:吉林省四平市玻璃厂制定的“衬玻璃管道技术总结”的原件,其封面上记载的日期为“一九七〇年四月二十日”,并盖有“四平市玻璃厂革命委员会”红章;以及吉林省四平联合化工厂拉丝车间制定的“有缝钢管衬玻璃管道试用报告”的原件,其封面上记载的日期为“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6:吉林省四平市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厂制定的“衬玻璃管道技术总结”的原件,其封面上记载的日期为“一九七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7:吉林省四平市化工机械厂制定的“玻璃衬里钢管技术总结”的原件;
附件8:四平市化工机械厂制定的“衬玻璃油管”的原件,其封面上记载的日期为“一九八三年十二月”;
附件9:四平市化工机械厂的、名称为“衬玻璃油管工艺文件”的技术文件复印件;四平市化工机械厂技术科制定的“工艺守则<;衬玻璃油管>”的复印件;技术科制定的“专用工艺装备明细表”的复印件,共5页;四平市化工机械厂制定的“标准工具明细表<;衬玻璃油管>”的复印件;四平化工机械厂制定的“辅
助材料工艺消耗定额表衬玻璃油管”的复印件;以及四平市政府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其出具时间为2007年4月5日;
附件10: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与吉林油田分公司签订的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复印件,其合同编号分别为03-090和03-112;
附件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与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LYT-(02)-(XL)-(42)-(368)的修理修缮合同正本的复印件;
附件12: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严大凡主编“输油管道设计与管理”的封面、封二、第1-5页及出版信息页的复印件,其印刷时间为1986年5月第1次印刷;
附件13:公开号为CN111038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5年10月18日;
附件14:授权公告号为CN24996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10日;
附件15:授权公告号为CN25674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20日,以及授权公告号为CN25961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
月31日;
附件16: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自然状况简介”复印件、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四平市恒久石化防腐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衬玻璃油管”的复印件,其备案编号为QB/2203001693—2003、备案日期为2003年10月28日;以及四平市恒信石化防腐有限公司企业标准“212吋衬玻璃油管”复印件,其备案日期为2000年8月25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1)附件1结合附件2证明在2000年6月之前,孙英久担任四平市化工机械厂法人代表期间衬玻璃油管产品就已经在该厂进行生产和销售,并记载在四平市化工机械厂向社会和用户发行的产品说明书样本中,并且以附件1至附件11为证据,证明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已经被制造、销售并记载在附件1所示的产品说明书样本中,因此本
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分别相对于附件13至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的口头审理于2008年11月17日举行,请求人应合议组的要求于口头审理当庭补充提交了附件17和
附件18,其中附件17是盖有“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红章的、名称为“关于四平市化工机械厂的名称说明”的证明原件;附件18是四政办发[2002]47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复印件,其名称为“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附件15,并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1)附件1-11证明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附件12至14分别用于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1出版日期不明而不能采信,并以附件2、附件3、附件11的公章可能伪造、附件4至9不是正规出版物且可能伪造为由对附件1、2至9、附件11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对附件17和18的真实性有异议。
本案合议组在认真研究了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和质证意见以后,共采信了附件1、附件2、附件5至附件11、附件13、附件14、附件17和附件18等13份证据,并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详细论述了对所有证据的认定过程及理由。本案合议组根据附件1、2和附件5至附件9,结合附件17和18,认定了如下事实:四平市化工机械厂(包括其前身)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就已进行衬玻璃钢管管道的研制和生产,其产品包括衬玻璃无缝钢管管道和衬玻璃有缝钢管管道,其中衬玻璃无缝钢管管道与本专利所保护的无接缝内衬玻璃钢管相同,该厂所生产的管道一直为大庆、吉林、大港、新疆等油田所使用,专利权人孙英久曾在2000年6月前担任四平市化工机械厂的法人代表,该厂在孙英久担任法人代表期间仍在进行衬玻璃油管的制造和销售,并印发过载有其衬玻璃油管照片的产品说明书样本。合议组认为,
由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已经在国内通过制造和销售而使用公开。因此,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为由,宣告0321293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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