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22(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专题二十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一、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规定了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①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但是,能够重复再现的建筑物、各种可移动的活动房等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例如普通别墅、住宅楼、活动报刊亭等。
②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彩不固定的产品。
③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④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再如,在放大镜下才能看到的微雕作品,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⑤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⑥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自然物本身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仿真设计由于不是新设计,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模仿蔬菜的形状与彩的小摆设,模仿大熊猫的玩具。
⑦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⑧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⑨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⑩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二、根据《专利法》第5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1节具体规定了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1.违反法律
违法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床单的外观设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
2.违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内容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妨害公共利益
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以著名建筑物(如天安门)、领袖肖像、中国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三、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2节规定了平面印刷品能否被授权的判断标准:
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其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
平面印刷品不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例如壁纸、纺织品等,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专利法》第23条概述
1. 法条原文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外观设计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现有设计的范围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关于现有设计的时间界限、公开方式等与发明的现有技术的规定相同。
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计。
3. 判断客体
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时,将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判断客体。审查指南以及历年试题中,将作为判断客体的外观设计专利称为涉案专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现有设计称为对比设计。
4. 判断主体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五、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判断
本部分结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的规定,将重要考点归纳如下。
1.《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两层含义
(1)不属于现有设计
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2)没有抵触申请
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同样的外观
设计也没有被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时,判断对比设计中是否包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例如,涉案专利请求保护彩,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为带有彩的外观设计,即使对比设计未请求保护彩,也可以将对比设计中包含有该彩要素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又如,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含有使用状态参考图,即使该使用状态参考图中包含有不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将其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注意】只有申请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才能对申请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构成抵触,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与外观设计之间不能相互抵触。
2. 外观设计相同的含义与判断
①外观设计相同的含义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彩。
②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
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③产品种类的判断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3.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含义与判断
(1)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判断前提条件
①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
②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
例如,玩具和小摆设的用途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2)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的情形
①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②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③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④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⑤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⑥单一彩仅作彩变化。
4.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方式
(1)单独对比
一般应当用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单独对比,而不能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对比设计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2)直接观察
在对比时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
(3)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
①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考虑产品的形状、图案、彩这三个要素产生的
视觉效果。
②在涉案专利仅以部分要素限定其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其余要素在与对比设计比较时不予考虑。
③在涉案专利为产品零部件的情况下,仅将对比设计中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零部件部分作为判断对象,其余部分不予考虑。
④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彩,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由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来判断,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判断结论。
(5)组件产品的判断
①组装关系唯一看整体
例如,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组件产品,应当以上述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②组装关系不唯一看单个
例如,插接组件玩具产品,应当以插接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而不是以插接后的整体的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
③无组装关系看单个
例如,扑克牌、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6)变化状态产品的判断
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
对于对比设计而言,所述产品在不同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可用作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对象。对于涉
案专利而言,应当以其使用状态所示的外观设计作为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其判断结论取决于对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综合考虑。
六、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判断
本部分结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节的规定,将重要考点归纳如下。
1.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是指如下几种情形:
①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②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③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
上述转用和/或组合后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2.现有设计的转用
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将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彩或者其结合应用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也属于转用。
以下几种类型的转用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①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
②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③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④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上述情形中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七、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判断
本部分结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7节的规定,重要考点归纳如下。
1. 合法权利
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并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仍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2. 与商标权冲突
在先商标与涉案专利中含有的相关设计的相同或者相似的认定,原则上适用商标相同、相似的判断标准。
3. 与著作权冲突
在先著作权,是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他人通过独立创作完成作品或者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合法享有的著作权。其中作品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客体。
在接触或者可能接触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该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设计,从而导致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的,应当判定涉案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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