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附图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该规定说明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在制作说明书时,为了能准确表达说明书的内容,必要时,应当有附图的规定。对说明书中有附图的,应按下列要求制作:一、发明、实用新型的几幅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并准确标明“图1,图2……”序号;二、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如果将该图缩小到原图的三分之二大小时,能保证清晰地分辩出图中的各个细节;三、不得出现的附图。凡在发明、实用新型说明书中没有提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同时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四、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五、附图中除必须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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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附图   说明书   实用新型   应当   发明   不得   标记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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