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7.14
【字 号】东府办〔2015〕68号
【施行日期】2015.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5〕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参照《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东府〔2014〕116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运营、引进创新创业项目和考核奖励等。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根据功能定位、建设阶段和建设规模等,分为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和孵化类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
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具有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产学研结合紧密,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固定的科研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其中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10%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50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科技服务;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孵化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除符合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外,在研发投入、办公场所、人才团队和成果转化方面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500万元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二)常驻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三)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5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10件以上;近3年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3项以上,孵化科技企业1家以上,实现年产值不少于10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登记证;
  (三)机构章程及机构的行政、财务、人事、激励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财务报表;
  (五)科研成果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科研人员清单;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属镇街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由镇街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后,委托市科协或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拟出认定清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条 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两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复核不合格的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资格。
第三章  建设运营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联盟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由民间资金投资组建,并经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市财政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近5年投入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贴资助。如该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市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研发中心等其他专项资助的,将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积极进行资本运作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孵化的投入,具体支持办法参照《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实施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计划,引导支持我市中小型科技企业购买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服务,具体支持办法参照《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允许国有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用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盘活资产,筹集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资金。允许其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以资产抵押的方式依法向银行机构融资;或通过变更权利人的方式注入下属全资国有企业,再以资产抵押的方式依法向银行机构融资。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
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高校院所、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第十七条 对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制定完善内部经费使用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其1000万元额度的科研项目立项和企业孵化投资的经费自主使用权,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新型研发机构办公会(院务会或主任办公会)审定实施,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立项由理事会审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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