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
① 国 国 防 专 防 或 利 专 申 请 利 | | 递交日 |
发明创造名称 |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针对 年 月 日国防知识产权局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请求恢复权利。 |
③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 |
④附件清单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名称: ,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
⑤当事人或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⑥国防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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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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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 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国防专利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防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 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防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应当清楚扼要地叙述恢复权利的理由。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请求恢复权利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七、本表第⑤栏,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复审程序中请求恢复权利应当使用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防专利审查中心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西区办公楼国防专利审查中心(100082);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白塔寺支行,账号:020*********。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