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和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建设中国特、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践行“创新驱动"、“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第二条 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由
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依据形成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的比重不同(纵向、横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所差异的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考评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级确定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条 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产业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挂靠科发院。
  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事项,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章 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四条 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五条 全校师生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转化的科研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鼓励、支持师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产权成果资本化,继续承担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学校将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条 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归口科发院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成果归口社科院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由国资办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入股的股份等入账、预算、分配等事宜由财务部负责;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股权权益维护等工作由产业部负责。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七条 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如下5种方式:
  1. 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含智库服务);
  2. 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等;
  3。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许可;
  4.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
  5.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
  前三种方式属于横向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由科发院、社科院按现有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较大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转办”)申请、登记报备,并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九条 科转办负责对重大成果的转让、作价入股的价格进行公示,对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如下重要事宜进行协调、并报请学校国资委审批:
  1。 对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定价进行公示,并处理异议;
  2. 金额较大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及分配事宜;
  3. 需向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
  4。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等相关事宜;
  5。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报批。
  第十条 学校将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与机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服务队伍;知识产权的评估要考虑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创新性、产品的成熟度、关联产业及市场等因素。对其技术先进性与产品的成熟度的评估可请校内外技术专家做定性评估;对其潜在的市场价值可请相关行业、企业管理专家做定性评估或定量评估;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研发者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第三方评估意见,为成果的议价估值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
  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科转办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三条 教师利用成果从事的各种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开发及工程应用示范等科技收入,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可尊
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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