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发字〔2016〕16号
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6年7月19日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中国特、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奖励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重大成果奖和社会服务成果奖,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奖励基金列支。
第二章 高水平论文奖励
第三条 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鼓励科研工作者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
第四条 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类别 | 奖励条件 | 奖励额度 (万元) |
《Science》《Nature》 | | 50 |
《Cell》 | 第一完成单位 | 25 |
SNC | 第二完成单位20%,其它10% | |
SCI | 一区 | 第一完成单位 | 2 |
二区 | TOP | 第一完成单位 | 1 |
非TOP | 第一完成单位 | 0.8 |
SSCI | 一区 | 第一完成单位 | 2 |
其他 | 第一完成单位 | 1 |
A&HCI | 第一完成单位 | 1 |
中文期刊 | 《中国社会科学》 | 第一完成单位 | 2 |
国内一流期刊 | 第一完成单位 | 1 |
《新华文摘》论文转载 | 第一完成单位 | 1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文转载 | 第一完成单位 | 0.5 |
ESI 高水平论文 | 热点论文 | 第一完成单位 | 1/次 |
其他 | 0.2/次 |
高被引论文 | 第一完成单位 | 0.1/次 |
其他 | 0.0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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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热点论文2年共计12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万元;高被引论文11年共计66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千元。同时出现热点和高被引的情况,按热点奖励。热点论文和高被引论文奖励,属于论文影响力奖励,可与一区、二区论文奖励叠加。
第五条 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SSCI分区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第六条 SCI、SSCI和A&HCI奖励论文类型仅限于研究或综述性论文;人文社科类国内一流期刊目录,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重大成果奖励
第七条 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八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类别 | 奖励等级 | 奖励额度 (万元)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 100 |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100 |
一等奖 | 60 |
二等奖 | 35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 | 特等奖 | 50 |
一等奖 | 35 |
二等奖 | 15 |
三等奖 | 4 |
省部级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 | 特等奖 | 20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7 |
三等奖 | 3 |
省部级(教育部除外) 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 | 一等奖 | 8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1 |
“五个一”工程奖 | | 20 |
中国出版政府奖 (图书奖)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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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30%奖励;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10%奖励。
第十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学术著作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奖励10万元;由国外著名出版公司出版的以外文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每部著作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获得国际权威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奖励2-5万元。
第十二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获得艺术创作类、建筑设计类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奖励3-5万元。
第四章 社会服务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社会服务成果奖,鼓励科研工作者研究成果服务社会。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归武汉大学所有的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如下:在
发达国家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按照1万元/件予以奖励;在国内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按照0.3万元/件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第一主持单位为武汉大学的行业标准制定,奖励标准如下:制定国际行业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每项标准奖励15万元;制定国家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制定国内行业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