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5万!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5万!
据⿊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官⽹消息,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细则提出,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企业可获奖励。其中,拥有有效专利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有效专利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详情如下:
⿊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现将《⿊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24⽇
⿊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充分运⽤知识产权提升我省企业核⼼竞争⼒,依据《中共⿊龙江省委⿊龙江省⼈民政府关于加
快提升科技创新能⼒⽀撑引领⾼质量发展的意见》(⿊发〔2021〕16号)、《⿊龙江省⼈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江省新⼀轮科技型企业三年⾏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政规〔2021〕7号)中关于知识产权⽀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细化知识产权促进⾼质量发展政策的请⽰》的批⽰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所规定的企业奖补政策,分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类、⾼价值专利布局补助类、专利转化补助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类,包括: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范(优势)企业奖励、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价值专利布局补助类,包括:⾼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补助、专利授权量超100项超50项补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补助、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补助。
(三)专利转化补助类,主要为有效转化省内⾼校院所⾼价值发明专利补助。
第三条知识产权奖补政策按年度兑现,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作部署,结合上年度政策绩效评价情况,在年初预算安排规模内,开展政策兑现⼯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规定的政策,其资⾦来源为企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资⾦,主要⽤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保护、管理和服务。
第⼆章奖补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知识产权奖补对象是在我省⾏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法⼈资格、没有不良信⽤记录的企业,具体条件及标准如下: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类
1.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对新确定(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范(优势)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国家知识产权⽰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奖励;对省知识产权⽰范企业、试点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有效专利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有效专利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价值专利布局补助类
1.⾼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补助:对新认定的省企业⾼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给予50万元补助。
2.专利授权量超100项超50项补助:对上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项(其中发明专利10项以上)、超过50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以上)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3.向国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补助:对上年度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专利企业和获得马德⾥国际注册商标企业给予补助。其中,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指定国国家阶段,并获得指定国专利授权,给予每项授权国外专利2万元补助,对基于同⼀件PCT专利申请的补助最多不超过5个指定国;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在马德⾥联盟成员国间国际商标注册,给予每项马德⾥注册商标1万元补助。
4.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补助:对发明专利权保持有效超过五年的企业给予补助。其中,对发明专利权保持有效超过⼗年的,给予每项发明专利0.5万元补助;对企业发明专利权保持有效超过五年且不满⼗年的,给予每项发明专利0.3万元补助。
(三)专利转化补助类
有效转化省内⾼校院所⾼价值发明补助:对企业以转让、许可、作价⼊股等⽅式获得省内⾼校院所⾼价值发明专利,按照其实际⽀付⾦额的10%给予补助、最⾼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类
(⼀)国家知识产权⽰范(优势)企业奖励,原则上不需企业申报,通过我省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国
家知识产权⽰范(优势)企业名单确认奖励资格。
(⼆)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知识产权培育企业:企业上两年度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3件以上,通过PCT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1:2抵算,《⿊龙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体系》评分⾼于60分。
2.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企业上两年度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8件以上,通过PCT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1:2抵算,《⿊龙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体系》评分⾼于70分。
3.知识产权⽰范企业:企业上两年度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13件以上,通过PCT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1:2抵算,《⿊龙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体系》评分⾼于80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项或者多项:
(1)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
(2)在知识产权运营、品牌建设及培育、国家(⾏业)标准制(修)订等⽅⾯取得明显成效;
(3)获得中国专利奖或⿊龙江省专利奖。
(三)申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
第七条⾼价值专利布局补助类
(⼀)⾼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补助。企业⾼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实⾏项⽬化管理,项⽬实施期原则上为两年。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业中具有较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和⽔平;
2.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拥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有效发明专利数量50件以上,其中
2.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拥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有效发明专利数量50件以上,其中⾼价值发明专利数量10件以上,通过PCT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1:2抵算;
3.具有良好的产学研服协同基础,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校院所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良好合作机制,形成协同创新体系和专利转化运⽤机制。
在项⽬实施期内,企业应当形成⼀批对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市场竞争⼒具有⽀撑保障作⽤的⾼价值发
明专利(专利组合、专利池),其中,新增形成核⼼技术和主营业务收⼊的⾼价值发明专利15件以上,通过PCT途径提交国外发明专利申请3件以上,并同时达成以下⽬标3项以上:
(1)专利产品年度销售收⼊新增1000万元以上。
(2)专利转让许可年度收益新增1000万元以上。
(3)专利质押融资额新增500万元以上。
(4)专利作价⼊股新增500万元以上。
(5)组建1个专利池,且⼊池的专利进⾏交叉许可。
(6)获中国专利奖或⿊龙江省专利奖1项以上。
(7)专利技术纳⼊国家或⾏业标准1项以上。
(8)专利历经⽆效宣告程序得以维持或专利历经侵权诉讼且胜诉。
(⼆)专利授权量超100项超50项补助,原则上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数据确认补助资格。
(三)申报向国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补助的企业应当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指定国国家阶段,并获得指定国专利授权;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在马德⾥联盟成员国获得国际商标注册。
(四)有效发明专利补助,原则上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数据确认补助资格。
第⼋条专利转化补助类
申报专利转化补助的企业应当以转让、许可、作价⼊股等⽅式获得省内⾼校院所⾼价值发明专利。
第四章申报审核程序
第九条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下发年度申报知识产权促进⾼质量发展企业奖补资⾦的通知,启动政策兑现⼯作。
第⼗条各市(地)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将申报通知及时转发⾄所辖县(市)和企业,并组织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市(地)知识产权部门汇总⾏政区域内申报材料,并联合财政部门⾏⽂上报,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奖补政策申报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进⾏审核,初步确定奖补名单。
第⼗⼆条省知识产权局将拟奖补名单在门户⽹站公⽰,公⽰期为5个⼯作⽇。公⽰期满后,拟奖补名单提报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三条拟奖补名单审议通过后,由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呈报省政府,获批后履⾏资⾦拨付程序。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知识产权局按年度开展奖补政策惠及企业绩效评价⼯作。各市(地)知识产权局按省知识产权局要求组织企业报送奖补政策惠及企业⼯作总结、评价报表等必要评价材料。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按照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奖补政策惠及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项⽬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项⽬绩效评价或到期政策绩效评估,并在下⼀年度或下⼀轮政策兑现资⾦安排予以体现。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奖补资⾦。在⽆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
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补资⾦的负担。奖补资⾦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拨到获得奖补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再转付到获得奖补企业。
第⼗⼋条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为的企业,除追缴奖补资⾦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员责任。
第⼗九条各市(地)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将奖补政策惠及企业发⽣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七章附则
第⼆⼗条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条知识产权奖补政策执⾏期为2021年⾄2023年,按照跨年兑现的原则,本细则执⾏期⾄2024年12⽉31⽇。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25: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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