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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0.10
施行日期
2020.11.10
文号
潍政办发〔2020〕10号
主题类别
专利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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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潍坊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专利运用和保护力度,表彰奖励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做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潍坊市专利奖由市政府设立,每年度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潍坊市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重大专利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1项,没有符合条 件的可以空缺;一等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10项;二等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0项;三等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5项;外观设计专利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5项。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潍坊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潍坊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潍坊市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为已获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已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潍坊市专利奖: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专利;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专利;
  (三)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潍坊市专利奖的专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七条 申报潍坊市专利奖应当填写《潍坊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或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包括专利实施项目上缴税金完税凭证复印件等;
  (四)申报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需提交专利评价报告;
  (五)有助于评价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潍坊市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及市属各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驻潍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
  (四)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符合申报条 件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应对潍坊市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拟受理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分设潍坊市专利奖评审组。各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的参评
专利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终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潍坊市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评审办公室接受异议材料,成立异议处理小组,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异议处理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
  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潍坊市专利奖由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奖励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重大专利奖奖金为5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奖金为5万元。
  同一专利不得在潍坊市内重复享受奖励,获奖专利按就高原则享受最高奖励。
  潍坊市专利奖的奖金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专利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五条 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潍坊市专利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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