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专利项目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专利项目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20
【字 号】徐政发〔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专利项目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1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专利项目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徐州市专利项目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全民创新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苏发〔2015〕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建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徐委发〔2017〕5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徐州市专利项目奖,包括徐州市专利奖、徐州市优秀发明人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市优秀发明人奖)。
  第三条 徐州市专利项目奖评选以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为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指向已获转化应用的专利成果。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徐州市专利项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任)和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推荐,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市专利项目奖拟奖励项目进行审定;
  (二)提出获奖项目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申报对象
  市专利奖的申报人应当为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为在本市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常住居民。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专利项目,原则上第一专利权人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需经所有专利权人同意后,指定或者委托其中一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市优秀发明人申报人需是本市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效益。
  第六条 奖项设置及奖励金额
  市专利奖分设金奖、优秀奖,申报人自主选择申报类别。金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1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0项,每项奖励5万元。
  市优秀发明人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奖励条件
  (一)市专利奖奖励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 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2.该专利已实施转化一年以上,附着专利产品当年度销售额或利润同比增长10%以上或实施该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
  3.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4.该专利未曾获得过国家、省专利奖;
  5.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政策;
  6.单支产品不得重复申报。
  (二)市优秀发明人奖奖励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申报人是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
  3.已获得过市专利发明人奖,且之后无新的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所述专利的不得申报;
  4.行政职务在副处级或者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干部不得申报。
  第八条 组织推荐
  市专利项目奖由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科技局推荐。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徐州市专利奖申报材料
  1.《徐州市专利奖申报表》;
  2.该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材料。
  (二)市专利发明人奖申报材料
  1.《徐州市专利发明人奖申报书》;
  2.该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材料。
  第十条 推荐单位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分别组织相关领域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各评审小组提出推荐奖励的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评审小组推荐意见进行汇总、核实,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确定拟奖励名单。
  第十三条 对拟获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拟获奖奖项有异议者需以书面或形式实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四条 拟获奖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向获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市专利奖授奖数量及奖金额度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专利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专利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者协助他人谋取市专利项目奖,是评审委员会或者专家评审组成员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是推荐者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是获奖者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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