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州市知识产权⼯作专项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知规字〔2020〕2号
⼴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州市知识产权⼯作专项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各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个⼈: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发展,根据专项资⾦调整情况和最新实施的政策⽂件精神,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修订了《⼴州市专利⼯作专项资⾦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19〕1号),在专项资⾦资助范围、使⽤⽅向、审批⽅式等⽅⾯进⾏了调整和创新。现将修改后的《⼴州市知识产权⼯作专项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11⽉12⽇
⼴州市知识产权⼯作专项资⾦管理办法
第⼀章总 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0〕1号)《中共⼴州市委⼴州市⼈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州市⼈民政府关于印发⼴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知识产权⼯作专项资⾦。为规范专项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作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保护、管理和服务⼯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分为资助资⾦和发展资⾦。专项资⾦预算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简称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起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专项资⾦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拨付、中期检查、项⽬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作。
第四条专项资⾦的使⽤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的引导和带动作⽤。
第五条专项资⾦绩效⽬标是深⼊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实
现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全⾯发展,提⾼知识产权创造、运⽤、保护、管理和服务⽔平,优化营商环境。
第⼆章职责分⼯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全⾯负责专项资⾦的预算编制和执⾏,包括:申报专项资⾦预算、绩效⽬标,制订明细分配⽅案;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项⽬;对项⽬实施、专项资⾦执⾏和绩效⽬标实现情况等进⾏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中期检查、项⽬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作;对转移⽀付各区的专项资⾦进⾏清算;负责专项资⾦信息公开⼯作;专项资⾦的其他管理⼯作。
第⼋条区财政局负责将市级转移⽀付的专项资⾦纳⼊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转下达⼯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统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的预算执⾏、项⽬受理、推荐和审核、信息公开等;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项资⾦项⽬中期检查、项⽬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作;加强专项资⾦管理,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条获得资助资⾦的⽤款单位和个⼈,或承担发展资⾦项⽬的⽤款单位,负责资⾦使⽤和项⽬实施,
包括严格执⾏专项资⾦预算,具体组织项⽬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助资⾦
第⼗⼀条资助资⾦主要⽤于资助上⼀年度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国际注册商标权、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以及缴交发明专利年费的单位和个⼈。
第⼗⼆条资助资⾦申请⼈应满⾜以下条件之⼀:
(⼀)在⼴州市⾏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具有⼴州市户籍或者持有居住地址在⼴州市的“⼴东省居住证”的个⼈;
(三)在我市全⽇制学校学习的学⽣。
专利、商标为多⽅共有的,由共有专利、商标的指定代表⼈提出申请,且申请⼈应符合上述条件之⼀。
⽆特别声明的,申请⼈相关信息以发明专利证书(申请书)、商标注册证所载信息为准。
第⼗三条专利资助的项⽬和标准如下:
(⼀)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美国、⽇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
(三)PCT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的,资助10,000元/件;是⾮职务申请⼈的,资助5,000元/件。
(四)发明专利年费。对申请资助时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发明专利,⾃申请之⽇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1,8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4,8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减缴的,⾃申请之⽇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7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2,800元/件。⼀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次年费资助。
⽤款单位和个⼈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得⾼于其缴纳的官⽅规定费⽤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款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个⼈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商标资助的项⽬和标准如下:
(⼀)通过马德⾥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商标最多资助不超过10000元。
(⼆)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洲地区⼯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且该项同⼀申请⼈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三)在单⼀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申请⼈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对商标续展、变更、转让、转移等⾏为不予资助。
⽤款单位和个⼈所获得的各级商标资助总额不得⾼于其缴纳的官⽅规定费⽤和商标代理服务费总额,且年度获得市级商标资助资⾦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发展资⾦
第⼗五条发展资⾦主要⽤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保护、管理和服务等项⽬,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式。
前补助是指市知识产权局与项⽬承担单位通过合同⽅式,约定⼯作内容、绩效⽬标、完成时限、资⾦投⼊、验收⽅式等,在项⽬执⾏前先⾏投⼊财政资⾦,待合同到期后对项⽬进⾏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资助⽅式。
后补助是指项⽬承担单位先⾏投⼊资⾦,取得相应绩效,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式。
第⼗六条发展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州市⾏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具有完成发展资⾦项⽬的⼯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发展资⾦项⽬对申请⼈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上⼀年度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价值专利、商标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资助标准如下: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次性资助,⾦奖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银奖不超过5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万元;
(⼆)获得⼴东省专利奖的,给予⼀次性资助,⾦奖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
(三)获得中国商标⾦奖的,给予⼀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条对上⼀年度获得指定奖项的⽰范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资助标准如下:
(⼀)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范单位的,给予⼀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给予⼀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获评其他国家级或以上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给予⼀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对促成知识产权交易达到指定⾦额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按照不超过交易⾦额的1%进⾏资助,对同⼀单位的资助最⾼不超过50万元。
第⼆⼗条实施知识产权⾦融资助,为后补助项⽬。资助项⽬和标准如下: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按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实际获得贷款额计算,按最⾼不超过2%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单位的资助最⾼不超过80万元。
(⼆)知识产权保险项⽬。按照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对同⼀单位的资助最⾼不超过20万元。
第⼆⼗⼀条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资助,为后补助项⽬。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给予资助2万元;完成⾸个认证周期通过再认证的,增加资助3万元。
第⼆⼗⼆条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为后补助项⽬。资助标准如下:
(⼀)国内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最⾼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最⾼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诉的,最⾼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发明专利最⾼资助⾦额不超过80万元;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最⾼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应对国外权⼒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
胜诉的,最⾼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为前补助项⽬。资助项⽬和标准如下:
(⼀)⽀持在重点产业、新领域、新业态等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援助机制,每年⽀持⽅向不超过4个,每个⽅向⽴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持司法鉴定、司法保障、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等单位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撑和专业服务,每年⽴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利⽤,为前补助项⽬。资助项⽬和标准如下:
(⼀)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开展重点领域、⾏业或重⼤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专利导航项⽬。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项不超过5项,产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实施⾼价值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持地理标志运⽤和区域品牌战略实施,为前补助项⽬。每年⽴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和重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持企业和机构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和管理能⼒,为前补助项⽬。每年⽴项不超过2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实施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建设,⽀持试点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作,为前补助项⽬。每年⽴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条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为前补助项⽬。资助项⽬和标准如下:
(⼀)中⼩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项⽬。⽀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中⼩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每年⽴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
(⼆)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服务项⽬。⽀持参加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重⼤活动,或组织开展全市性科技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作等,每年⽴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推进全市性知识产权重点⼯作,为前补助项⽬。按照当年度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作任务和国家、省明确要求由地⽅安排的知识产权重⼤项⽬,设⽴相应的重点⼯作项⽬,⽴项数量和资助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审定。
第三⼗条发展资⾦项⽬申报限制:
(⼀)同⼀项⽬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的,不得申报发展资⾦;
(⼆)同⼀申请⼈当年申报发展资⾦的前补助项⽬原则上不超过两项;
(三)曾获得发展资⾦⽴项⽀持的⼀次性资助项⽬不得重复申报;
发展资⾦项⽬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专项资⾦执⾏及管理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作任务和国家、省上级部门⼯作部署,结合⼴州市知识产权⼯作发展需求,编制专项资⾦年度使⽤计划,纳⼊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需求,编制专项资⾦年度使⽤计划,纳⼊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在当年的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的项⽬受理、专家评审、中期检查、项⽬验收、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作经费。各区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项⽬审核业务的需要,安排⼯作经费。
第三⼗三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和第⼗七条⾄第⼆⼗⼀条发展资⾦项⽬的受理、审核等⼯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条⾄第⼆⼗九条发展资⾦项⽬的受理、审核等⼯作。
第三⼗四条资助资⾦和区级审核发展资⾦项⽬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区知识产权局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应按要求进⾏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知识产权局编制辖区资⾦分配⽅案向社会公⽰,公⽰时间不少于5个⼯作⽇;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说明原因。
(四)经公⽰⽆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的,由区知识产权局将资⾦分配⽅案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五)市知识产权局汇总、编制转移⽀付资⾦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将专项资⾦转移⽀付各区。
(六)各区接到转移⽀付的专项资⾦后,应在30⽇内下达到⽤款单位和个⼈。
第三⼗五条市级审核发展资⾦项⽬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项⽬申报指南、项⽬评审标准,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区知识产权局按照辖区管理原则,核实、推荐申报项⽬。
(三)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机构对申报项⽬进⾏受理、形式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应按要求进⾏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市知识产权局将项⽬形式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公⽰时间不少于5个⼯作⽇;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应向申请⼈说明原因。
(五)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的具体情况进⾏审查⽴项,并对评审、采购结果向社会公⽰,公⽰时间不少于5个⼯作⽇。
(六)经公⽰⽆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的,市知识产权局确定⽴项结果,按照市财政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款单位拨付资⾦。
第三⼗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审查⽴项的⽅式有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政府采购等。
专家评审是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机构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确定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财
务等⾏业专家,组成5⼈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采取集中或⽹络评审⽅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进⾏评审。
集体研究是指市知识产权局对后补助项⽬,以及单项资⾦额度不⾼于10万元或⾮竞争性分配的前补助项⽬,可以采取集体研究的⽅式⽴项。集体研究过程包括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定。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审查⽴项,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执⾏。
第三⼗七条申请⼈存在以下情形之⼀的,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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