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8.22
【字 号】深市监规〔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
府办函〔2018〕277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2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孵化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主体申请专项资金有关资助、奖励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活动。
  本操作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同一项目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门已经申请过
同类型资助或奖励的(如质押融资贴息贴补、保险等),不再重复资助或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上级部门要求我市开展的其他重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提升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一定的贴息贴补。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助。
  对于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给予补贴;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给予资助。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三)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四)同一项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过银行贷款贴息贴补。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法律状态等相关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文件,以及担保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担保、评估费用等文件。
  第六条 支持专利保险,我市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60%资助,同一家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并实际运营的自主专利权,专利权应取得1年以上;
  (三)投保的专利保险应为本年度投保。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投保专利相关权属文件以及专利保险保单;
  (四)专利保险保单缴费,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材料。
  第七条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扶持我市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或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评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能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承担过政府或企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三)与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应用相关合作;
  (四)承担过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金融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研究项目。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方案;
  (四)满足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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