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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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73知民初**
原告:**,住所地********燕川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以下简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
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侵害**专利**为ZL20182135××××.2、名称为“一种基于原车车载杯架座的无线充电装置”的专利权;2.撤销互联网上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关的全部信息,销毁侵权产品;3.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4.承担起诉费用及**合理支出3021.18元、律师费35000元。事实与理由:**是名称为“一种基于原车车载杯架座的无线充电装置”、专利**为ZL20182135××××.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状态。**自****起发现**未经许可在**网站上的“**”销售名为“无线充电器”的产品。将该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对,该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嫌侵权。庭审中,**明确**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涉案专利权。
**答辩称:1.**公证购买指向的物流信息查无此单,且没有进行发货信息物流公证,不足以证明公证实物来自于**,因此**主张的销售行为依法不能成立。2.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与涉案专利相比,存在稳压电路板与固定板、稳压电路板与壳体、稳压电路板与USB等位置关系的不同,而且被诉产品没有车杯架、安装腔,也没有汽车一体点烟器座、插芯孔。3.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抄袭**在先申请的**的车辆无线充电器模块
专利技术,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新颖性,且权利要求不清楚,对此**已向**提起无效宣告。4.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相关损失的直接证据,**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主观恶意。因此,**主张的合理损失应当不予支持。5.鉴于**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应中止审理本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专利证书、缴费收据,拟证明**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权有效;证据2:专利公告文件,拟证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证据3:专利权评价报告,拟证明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证据4:(**)****公证书,拟证明**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事实;证据5:(**)****第30101**公证书,拟证明**销售侵权事实;证据6: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和公证费用、证据7:维权**合同、发票,拟证明**因维权支出的费用。
**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在出具检索评
价报告的时候,遗漏了检索****专利文献,该专利文献专利权人为**,而且没有考虑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网页登记资料,因此,其作出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检索结论是错误的,在本案不具有参考效力;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仅能证明**许诺销售车载充电器外观**产品,没有显示产品的内容结构,因此仅从该网店的照片不能证明**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该公证书没有显示网页发货信息和实际发货的物流信息,所以不能证明**主张的销售行为,结合附件显示的物流快递单**75***********2,经**快递官方查询没有物流信息,并不能确定产品是由**所发出,因此该公证书存在严重错误;证据6公证费发票没有原件,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该公证发票也没有记录公证**,与**主张的诉争没有唯一的对应关系,所以对公证费的支出也不予认可,且其显示的7200元公证费明显偏高,超出了**公证行业的收费指导价格。此外,购没有记录在公证书中,而且开票的主体跟**没有关联,且发票的项目是汽车用品,也不能与**主张的车载无线充电器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所以该购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没有指明是何种案件、事由产生的代理费用,不能证明该代理费是为本案而产生的合理支出,且代理费明显过高。
**为证明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专利文献、证据2:**专利文献翻译文本及翻译**资质,拟证明现有技术文献于******公开了车载无线充电器的壳体、插头、充电元件及相对的位置关系,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证据3:汽车之家**论坛页面公证云,拟证明论坛于******公开了一种车载**传感器,该传感器有适配车载点烟器的插头,通过该插头向传感器提供电能、并由圆形倒角和沉孔;证据4:****款提车新的页面公证云,拟证明页面于******公开了**汽车的中控车杯架有限定版、限定位、圆形倒角的凹槽;证据5:**加装了****传感器网页时间戳,拟证明网页于******发布了一种车载充电器,公开了壳体一侧去电接口;证据6:**专利文献,拟证明专利文献于2006年****在先公开了车载充电器的USB接口及电源指示灯;证据7:无效宣告委托书,拟证明**已经就涉案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证据8:证据3-5网页取证光盘,拟补强网页的证据效力。
**质证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为打印件,不清楚其来源,且证据内容及附图仅展示外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很多技术特征都没有被公开,不足以否定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证据3-5、8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仅公开外观**,内部结构并未公开,不清楚具体部件的位置关系,不足以否定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证据6不足以否定涉案专利的新颖
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与涉案专利技术完全不同,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为公知技术;证据7与本案无关。
庭后,**补充提交公证购买产品订单详情截图,拟证明公证下单购买的产品物流信息与公证收货的产品物流信息一致。
**经质证后认为,该网页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截图未显示所购产品图片,不能与公证收货产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收货人也未与**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经查询该**快递单**,未显示任何物流信息,不能证明相应产品已实际发货,而公证人员收货过程亦无相关照片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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