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南京工业大学(以下简称我校)的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成果的推广应用,使科学技术直接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校办企业职工等教职员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进修人员以及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
第三条 科研院负责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并代表南京工业大学统一对外处理有关专利事务。
第四条 各学部(院、所)领导应把专利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体系,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应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各学部(院、所)设专利联络员,由各
学部(院、所)科研秘书兼任。
第五条 专利管理工作范围包括从组织申请专利起到专利权终止期间全程管理服务工作。凡我校已申请专利或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均应按《专利法》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专利权的归属
第六条 我校师生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属南京工业大学。申请被授权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或者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八条 我校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为专利权人。
我校的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其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原则上归我校和派出单位共有,有协议约定归属的从其协议。
第九条 对职务发明是否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是否撤回,专利权转让和放弃等,发明人可提出建议和理由,经所属部(院、所)领导批准后到科研院办理有关手续(凡涉及共有权时,
均应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条 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才能申请专利。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必须在科研管理系统登记,提交技术交底材料,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所在的部(院、所)领导审批同意,由报科研院审批。
第十二条 对部(院、所)上报的申请项目,科研院就其专利性和实施、推广前景及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对决定申请的项目原则上由科研院委托代理机构,并补助一定的专利申请和专利代理费用,费用标准见《南京工业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请填写《南京工业大学师生员工非职务发明登记表》,写明该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的理由,由部(院、所)领导审核盖章提交科研院审核,如审核通过,由发明人自行申请,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发明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将申请号报科研院备案,以统计发放专利申请补助。
第十四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必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酌情进行。
第十五条 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技处核准,报校审批,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并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章 专利的实施
第十六条 我校鼓励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学校所持(所)有的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或入股时,或向企业及其他组织转移转化(包括实施许可和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移)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接受公众和纪委监督。
第十七条 专利技术的转化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经科研院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我校与专利申请权的受让方、专利权的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专利发明人及其所在部门必须依法认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许可方各项业务,科研院依法监督合同的履行。专利技术转化所获经费按《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横向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我校师生员工申报有关人才计划或科技型企业需要使用我校专利的,该师生员工必须是该专利(申请)的主要发明人,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我校作为专利(申请)权人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人才计划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所占股份不低于20%,并且订立书面合同,根据需要采取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科研院对发明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充分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条 授予专利权后,依法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参照《南京工业大学业绩专项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奖金从校事业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已授权的专利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持有的专利实施后,根据取得的经济效益,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发明人给予奖励,奖金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课题或专利实施等费用中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35: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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