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与发现

有人曾说,发明的实质是发现,这是明显的错误的,发明的本质是创造,而不是发现已有的事物。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认识上的错误,终究还是因为对发明和发现缺乏真正的认识。虽然在现代专利法中发明与发现的界限已经变得不那么清晰,但是认清楚这一点在知识产权法中仍是尤为重要的,在知产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将不再受也不可能受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的影响,不可能再被“发明”出来,也不可能由作者“创作”出来,作者仅仅是第一个发现、报告或描述这个客观事实的人。所以说作者是不能对事实享有著作权的。不管是著作法还是专利法都是如此,不同的是,专利法虽然不保护发现本身,但它保护根据发现而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如果是首次在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在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和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发现均能在专利法中获得此种待遇,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促进在生物和化学领域分离、提取和认识具有实用价值的物质。
一般而言,发明是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而发现有三个解释,分别是指::第一次看到或知道 ;到[一个物件] 由于对一个目标的研究或经验而到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发明和发现不仅有着表面的相似,更有着实质性的不同。
就其最基本的区别而言,发现是指本来就已经客观存在的东西.,例如伽利略观察了钟摆,发现了钟摆的等时性定理;发明是指本来世界上没有的东西,例如爱迪生观察电流通过某些物体会发光,发明了电灯。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就可以观察到的事情,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些实例直观的分清楚什么是发明与发现,对于大多数生活中的新发现和发明我们都可以凭借经验得出简明的结论,但如果一些涉及发明与发现本质的事物,例如一些原有事物之间或简单或复杂的结合或拆散,我们可能就会开始搞混了,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我们没有认清楚关于发明和发现的实质。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发现是立足于弄清客观存在的事物,查明物质世界的特性、现象和规律,从而创造出新理论、新知识;发明则是着眼于创造出新事物和新方法。因此才会说科学家的目的在于发现未知世界;发明家的目的在于创造出新的事物、新的方法、新的产品。
发明与发现从来就不是两个互相分离的概念,重大的科学发现将会导致一系列的新的发明.反之,有价值的重大发明也可能引起科学上的重大发现.例如:电磁感应现象的发现,导致了发电机、电动机、电视和可以放大几十万倍的电子显微镜的发明.所以发现和发明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51: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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