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专利的概念,专利的作用

什么是专利
本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新技术革命迅猛发展,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技术贸易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专利也成为各国保护自身利益、占领国际市场的有力武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科技、贸易的交往越来越多。我国企业已走出国门,开发国际市场,同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这都涉及到专利问题.为了建立我国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我国第一部完整的专利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9月4日由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修订.几年来,我国的专
利事业发展迅速,据中国专利局的资料,到1992年,我国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284518件,其中1992年一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总数即达67135件,比1991年增长T34%,其中涉外专
利5347件,比1991年增长了15%。
专利的概念
专利,是国家通过有关主管机关授予发明人的一项权利。通常,“专利”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专利可以指
受国家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人们常说的“我有一项专利”就是这个意思.专利也可以
指专利权,指的是受专利法保护的权利。专利权是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有关发明创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专利还可以指记载专利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说明书,比如说“查专利”,实际上是查
阅专利的说明书。
专利权是发明人对其发明的所有权,是一种专有的、排他的权利。专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我们知道,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性财产三种。对知识性财产的所有权称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亦称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又分为专利和
商标两个部分.工业产权(又称工业所有权)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专利权。
专利权不能由自己或者随便什么人宣布拥有而取得。专利权的确立,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然后由代表国家的主管机关(例如国家专利局)依照专利法,进行严格审查之后,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依法授予专利权.我国代表国家依法授予专利权的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专利权作为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无形性。工业产权是二种无形的财产权。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等均占有一定的空间,是有形财产。发明创造、新技术、商标等等是智力成果,同样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同样可以创造
价值,因此是无形的财产。智力成果虽然不一定具有固定的物质形态,但同样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不这样,人们就不可能了解它、掌握它、利用它。智力成果的表现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技术创造可以表现为文字说明、设计图表;外观设计和商标可以表现为特定的形状、文字、图案、彩、味道、气味,等等。这里应特别指出,智力成果属于无形的财产,它虽然需要物质载体得以表现,但物质载体本身并不是智力成果。
第二,特定的条件和程序。由于专利权的无形性,使其得到承认和保护比有形财产复杂得多。有形财产的保护一般无需经过特别程序。专利权的保护则要有法律上的直接规定。专利权得到承认和保护的条件以及程序,与工业产权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商标也不相同。要成为专利,一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通常称为“三性”。而商
标则主要要求能够识别。专利权获得的程序是:申请人申请、专利局审查批准并予以公布.商标权的获得是经过注册。
第三,专有性。专有性指的是只有权利人才能够享有专利权,可以利用或准许他人对自己拥有的专利加以利用,因此,专有性即垄断性、独占性。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和销售目的而制造、使用其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有性的另一个含义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只能授予一次专利权。在我国,如果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不同的单位或个人于不同的时间内完成,则最早提出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得以获得专利权。其它单位和个人即使发明的时间更早,也不能取得专利权。其它国家的情况则不相同。例如美国,专利权授予最早的发明人。
第四,时间性。时间性指的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所拥有的法律授予的独占权只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专利的有效期一般是自提出申请或被批准之日起的5-20年内。专利期满之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独占权,该项发明创造就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谁都可以加以利用。这一点与商标专用权有很大的不同.商标法虽然同样规定了一定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但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续展。因此,从理论上说,商标专用权可以一次一次地无限期续展.
第五,地域性。地域性指的是一国根据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在其它国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它国家对其专利权没有保护的义务。如果该项发明创造想要在其它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外国有关专利法的规定进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该国得到保护。
专利的作用
技术发明虽然是无形财产,但它同样是发明人辛勤劳动的结晶。技术发明不仅凝结着发明人的脑力劳动,还凝结着设备、仪器、试验材料等物化劳动和辅助性的体力劳动。因此,技术发明创造不仅有价
值,而且价值量很大。技术发明成果应用到生产和生活中,就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创造出更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所以,必须对技术发明进行保护,对发明人的劳动进行补偿。专利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保护发明创造来鼓励更多的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体说,专利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鼓励发明创造。
专利所具有的独占权,对于发明人是很大的鼓励。专利权保证发明人为完成发明创造所耗费的创造性脑力劳动得到补偿,保证为进行研究而投入的财力得到回收,并进一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这对调动广大发明人的积极性具有决定意义。美国总统林肯就曾正确地指出:“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的油。”
第二,公开发明创造内容,推动科技的发展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是专利制度的一大优点。有了专利法的保护,技术发明可以完全公开,因此能够得到最迅速的传播.这一方面可以给整个人A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和进步。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或减少由于研究课题重复而造成的人力财力的浪费.
第三,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和技术贸易。
专利保护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由于外国企业的权益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它们愿意出口自己的专利技术。同时,也可以降低引进技术的费用。例如我国。在专利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引进国外技术的价格往往高出其它国家几倍乃至十几倍。原因是外国企业的专利在我国得不到保护,对方害怕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因此事先用高价出售的办法来进行弥补。
专利保护也有利于我国先进技术和发明创造的出口。许多国家在接受专利申请方面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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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了对等原则,即以其它国家接受本国国民的专利申请作为本国接受其它国家国民专利申请的前提条件。我国实行了专利法,就可以接受其它国家的国民来我国申请专利,也能向其它国家、特别是实行对等原则的国家申请专利.这就特别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发明创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保护我国国民的经济权益不受侵犯。
专利制度和专利法
什么是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一种通过专利法来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制度。在实践中,对技术发明创造的保护比对物质产品等有形财产的保护要困难得多.技术成果极容易被荆窃、仿制,当然有时并
非有意进行的。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在法律的规范下,将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化,承认技术发明的发明权和独占权,同时把技术发明公诸于众,并允许实行有偿转让,这就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含义。
’专利制度一般包括以下4个特征:
第一,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指发明人的专利权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授予的,并受法律的保护。这一法律即专利法。
第二,科学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科学审查就是为了确定发明创造是否具有这“三性”,从而确定是否应授予专利权.美国于1790年制订的专利法最先采用了审查制。科学审查是专利质量的保证,也是专利制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科学审查要求具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专家队伍。为了满足审查工作的需要,还必须拥有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专利审查不是依靠开会议论或投票表决,而是依据专利法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审查规程等进行。
第三,公开通报。公开通报是指凡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以专利公报及专利说明书的形式,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向世界公开通报。当前全世界每年的专利说明书以100万件的速度增长。
专利说明书主要起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起法律文件的作用。也就是说公开宣告专利权归谁所有。对科
技研究工作人员来说,了解专利的情况,是避免重复别人已取得专利的研究课题的重要途径。二是起技术情报的作用。公开通报制度有利于把技术成果及早转化为生产力,也有利于启迪科研工作者,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
世界各国为了发挥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都开展了专利文献的服务工作。许多国家建立了以国家专利机构为中心的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
第四,国际交流。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交流的发展,专利方面的国际交流也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国际范围内进行科学技术、贸易和经济来往都离不开专利方面的国际交流。技术输出方如果对专利保护不放心就必然影响技术输出。各国在经济技术交流中也可以采用互惠的办法,促进经济技术交流的扩大。
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专利制度是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并在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出现的。从历史看,国外专利制度的建立,多是在经济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使科学技术成果逐渐成为商品,这就对专利制度的出现提出了要求。
专利制度发展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萌芽阶段。
专利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据记载,公元前雅典国王便授予一个厨师独占使用其发明的烹调方法的特许权。十三、四世纪时、英国国王曾以法令的形式授予外国人独家生产和销售某种商品的特权。当然,这还不能算是专利。专利法最早是于1474年在意大利的威尼斯首先开始实行的。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利法。它规定“在10
年期限内,未经发明人的同意与许可,禁止他人再制造与该发明相同及相似的装置。”著名的科学家伽利略发明的一种抚水灌溉机械就曾于1594年在威尼斯取得专利权。16世纪末,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为了打破行会制度对技术的封锁垄断、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曾把专营特许作为吸引欧洲大陆技术输入的手段。在专利制度发展的萌芽阶段,专利往往是封建君主给发明人的一种特许权.
第二,发展阶段.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资本主义现代化大生产日益发展,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也是财产、是商品的观念逐渐形成。1624年,英国制订了独占条例。这个条例被称为《垄断法》,其第6条明确记载了与现代专利法相同的对于“新发明”的基本原则。该法被认为是世界上具有现代专利法雏形的第一部专利法,称为“专利法之母”.继英国之后,美国国会于1790年通过了第一个美国专利法,法国也于1791年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进入”世纪后,俄国于1814年、荷兰于1817年、西班
牙于1820年、印度于1859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相继实行专利制度。在这个发展阶段,专利已经从封建君主的恩赐变成了发明者的权利。专利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发明是发明人的财产,承认发明人对其发明拥有的独占权。
第三,国际化阶段。
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发展阶段始于19世纪末期。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资本主义市场迅速国际化,国际贸易迅速增长.资本、技术的输出、入规模越来越大。各国各自为政的专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这种形势发展的要求。1883年,由法国等11个国家发起签订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确定了各成员国在制订包括专利法在内的工业产权法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进入20世纪以来,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1970年
成立了旨在促进专利的国际保护与国际合作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7年,西欧成立了“欧洲专利局”。在这一发展阶段,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越来越多。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实行专利制度。
关于我国的专利制度,有人认为其萌芽可追溯到西汉时期汉武帝实行的盐铁官营。当然,中国专利制度的现代雏形还是在战争之后才出现的.1898年7月2日,我国正式颁布了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12年12月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是对奖品分等级给予5
年以内的专利权。1926年《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颁布。该条例对产品和生产方法的发展,以及特别改良者,酌情分别给予15年、10年、5年或3年的专利权。1932年公布了《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产品或方法的发
明分别给予10年或5年的专利权。1939年对该条例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新型、新式样
专利。对新型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分别给予3年或5年的专利权。1940年,国民党政府决定实行专利制度,建立政府专利机构。1944年5月29日《中华民国专利法》公布实施,这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名符其实的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
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但专利工作的开展却很不顺利,由于我们长期对专利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1950年暂行条例公布之后,仅于1951年批准了4项专利,以后专利工作即
处于停顿状态。1978年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专利工作也逐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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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日程,1978年7月,中共中央在外交部、外贸部和外经部一个报告的批示中指出:“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从此专利制度的筹建工作正式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3年8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通过,于1984年3月12日在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由明令公布于1985年4月I日起生效正式实施。1985年1月19
日中国专利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实施了几年之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分别于1992年9月4日和1992年12月21日经修订后重新颁布。
什么是专利法
专利法是有关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申请、授予和保护,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和利用,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调整的是专利的申请、取得、使用保护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而言之,专利法是保护、鼓励发明创造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这就是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我国实施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基本任务。
专利法属于国内法。各国大都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以及其它各种因素来制订。但专利法也是涉外法,
因此,必须考虑国际上一些共同遵守的惯例。为了协调各国的相关政策法规,1883年制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巴黎公约》进行过多次修改。1984年对《巴黎公约》有关专利部分的补充条约《专利法国际协调条约》进行讨论,召开了十几次专家会议和外交会议进行协商。在某些向题上不同意见的分歧较大,例如,关于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范围问题。发达国家要求对所有技术领域,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都应得到保护。由于发展中国家实旅有困难,提出发展中国家应享有15年的过渡期.在15年内逐步做到对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进行保护。再一个问题是专利保护期限问题,由于医药、化工等行业,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制耗资多,投产时间长,因此有关国家强烈要求将保护期延长至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完整的专利法规。该法规的制订经过了5年的充分酝酿和准备,广泛吸收了世界各国的经验,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1978年12月,国家科委副主任武衡率领我国专利代表团先后出访日本、欧洲,考察外国一些主要国家和国际专利组织的专利制度。1979年3月,国家科委组织北京地区部分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经贸部门的有关专家成立了中国专利法草案起草小组。开始草拟我国的专利法。制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召开了全国性的讨论会,征求了各部委、各省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论证,较大的修改进行了20多次。
在制订我国专利法的过程中,除了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也待别强调贯彻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使专利法的实施有利于我国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有利于开展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为此,我国专利
法的制订突出了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遵循国际惯例.我国在制订专利法时,注意采用《巴黎公约》规定的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专利法第18条有条件地承认了国民待遇原则,给外国人来
我国申请专利以对等原则.第29条规定有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以申请优先权。第六章参照
《巴黎公约》的原则制订了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
第二,强调专利的实施.我国专利法强调专利的实施,这样做的目的是促进引进技术在我国充分实施,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国尽快消化,并在消化的基础上创新,从而加速我国的技术进步步伐.
第三,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在广泛研究世界各国不同专利法的基础上,采纳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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