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1、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4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根据《专利法》第28条的规定,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寄出的邮戳日而不是专利局的收到日,所以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9条的先申请原则,授予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因为:一、我国《专利法》第28条对确定专利申请日作了明确的规定,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在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的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应为199041日,而李某的同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042日。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9条关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根据先申请原则,由于申请人王某邮寄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邮戳日比申请人李某递交申请文件的日期早1天,显然申请人王某的申请日在先。因此,中国专利局将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王某。
21220日,亨利·亚当是一位外籍软件工程师,刚刚购买了一台电脑,他向电脑商签发了
一张20000元的支票,支付电脑款。电脑商将这张20000元的支票记名背书后,作为全年的奖金,转让给他的公司员工冯小林女士。冯小林女士后来又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交给他的丈夫周海涛,作为丈夫周海涛晋升为正教授的贺礼。周海涛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作为礼物,送给了正在筹备结婚的实验室的助手周云莉。周云莉雇佣一家婚庆公司操办婚礼,用这张支票支付了费用。
答案:支付了对价的后手,享有票据的完全的权利。也没有付出对价,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理论分析:
  电脑商取得票据的时候,支付了对价,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的完全的权利。
  冯小林女士,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取得了支票,冯小林女士也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
  冯小林女士将支票赠与周海涛,周海涛没有付出对价,他只能享有受限制的票据权利。他可请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付款,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却受其前手转让人的权利的限制。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周海涛可请求亨利·亚当、电脑商付款,但不得起诉冯小林女士要求
其付款。
  周云莉,也没有付出对价,是受限制的票据权利的对价持票人,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她可请求付款人付款,在遭到拒付时,可向亨利·亚当、电脑商追索,但不得向冯小林女士、周海涛追索。
  婚庆公司是正当持票人,可请求付款人付款,也可向亨利·亚当、电脑商、冯小林女士、周海涛、周云莉追索。
转账支票被他人冒用
3200041日,某人持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帐支票至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处,要求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调取现金。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支票来源及来人身份证件,就支付给该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收取支票金额7‰人民币70元的手续费。该人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
  同月27日,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支票解入银行,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寻该人不着。同时,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
款,方知所遗失的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票金额1万元。
  法院认为:益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支票的出票人,在作出票据并将之交付于收款人之前,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其取得支票有重大过失,负有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票金额30%偿付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本案事实清楚,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而且支票遗失后未及时采取办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弥补手续,其责任是明显的。本案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获取该支票,虽给付了相当的代价,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明知支票使用用途不符并在未审查支票持有人身份的情况下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存在重大过失,是造成他人冒用该支票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可见,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支票金额被更改
420054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明显更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2、请求判令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BELLY有限责任公司117万。3、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使BELLY有限责任公司遭到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问:BELLY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么?
答: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记载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因为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除了票据的制作以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属于要式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就本案来说,该转账支票因其金额被更改而无效。本案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无效
的票据取得票据上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通过无效票据取得的利益。
  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未尽审查义务,错误付款,也应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ELLY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起诉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或夏华银行复兴支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2: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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