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T/ZY-AQ-04)
1、目的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辖范围内的各种建设项目、运营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建立有效的事故预防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负责的地铁工程建设项目、运营项目、资源开发项目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管理职责
(1)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下属单位各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直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各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建立本单位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3)各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受安委会委托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
(4) 安委会负责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做出决定。
4、事故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开展工作。
5、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地铁集团实际情况,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等情况,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安全事件。
事故分类表
事故分类 | 具体情形 |
特别重大事故 | 发生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人员伤亡:死亡30人以上(N≥30人)或100人以上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10000万元以上(P≥¥10000万)。 |
重大事故 | 发生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人员伤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10人≤N<30人)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100>N≥50人); 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5000万≤P<¥10000万); |
较大事故 | 发生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人员伤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3人≤N<10人)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10人≤N<50人);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1000万≤P<¥5000万); |
一般事故 | 发生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人员伤亡: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下(N<3人); 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100万≤P<¥1000万); |
安全事件 | 指集团所辖范围内或集团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安全或质量行为或实际缺陷,未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不够一般事故的行为或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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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故报告
6.1 报告程序
6.1.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及集团公司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6.1.2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6.1.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1.4 安全事件,各子公司应在事件发生半小时内上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
6.1.5 事故发生后,各子公司必须报告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主任,安全质量监察室主任报告主管安全副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报告集团总经理,集团总经理根据情况报告上级单位。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可直接越级上报。
6.1.6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上报,通过电话直接上报天津市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并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6.1.7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1.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施工单位不及时报告、漏报、瞒报事故和险情的,建设、监理单位有权直接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
7、事故调查
7.1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的级别,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各相关单位配合调查取证。
7.2 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具体组织情况如下:
事故等级 | 事故调查组组成 | 负责人 | 职责 |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 由地铁集团安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调查 | 集团安委会主任为组长;安委会副主任为副组长 | (1)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 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 性质及事故责任; |
一般事故 | 由地铁集团安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 | 集团安委会主任 为组长;安委会副 主任为副组长 |
安全事件 | 由各子公司安委会组成事故现场调查组 | 各子公司安委会 主任为组长;安委 会副主任为副组 长 |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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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7.4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5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6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7.7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8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安委会、子公司安委会提交《
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安委会、子公司安委会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7.9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部位、部门的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7.10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7.11 《事故调查报告》的上报必须经各子公司主管安全领导签字并在安全质量监察室备案。
7.12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相关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8、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
8.1 集团安委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划分事故责任,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