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幸福观——边沁与穆勒主张论析

功利主义幸福观——边沁与穆勒主张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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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功利主义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穆勒和边沁的思想具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他们的幸福观理论在继承前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幸福的界定。边沁是对前人的总结,以利己主义为中心,提出快乐计算法和趋乐避苦的人生目的。穆勒对边沁的学说做了一定的修正,他将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相结合,积极运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并提出快乐的本质变化。当然,二者的理论受时代的局限而具有片面性,在现实运用中出现很多矛盾,学者们也在政治学、经济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领域提出了相应的批判或发展,促进功利主义幸福观的多学科交叉与融合。
关键词:功利主义;幸福观;穆勒;边沁;
Utilitarian view of happiness -- an analysis of Bentham and Mill
生命线工程Cao Zeyu
Abstract: As the important representative of utilitarianism school, Bentham and Mill's thought have important influences, especially their view of happiness based on the previous
views to give a definition of happiness respectively. Bentham is a summary of the predecessors, with regard to the egoism as the center, put forward the calculation method of happiness and the purpose of life is pursuing happiness and avoiding pains. Mill makes some amendments to the theory of Bentham, and he will be the combination of egoism and altruism, using the principle of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 and the qualitative change of happiness actively. Of course, because of the era localization and their theories have one-sidedness, there are many contradictions in real use, scholars have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riticism or development in politics, economics, education and sociology and other fields, and promote utilitarian view of happiness to make multidisciplinary crossing and integration.
Key words: Utilitarianism; View of Happiness; Mill; Bentham;
幸福是什么?幸福从哪里来?幸福要如何实现?这是关于幸福的三个基本问题,如何理解幸福则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都在不断思考的现实问题。精进一步,深入幸福的肌理透视该观念的本质,幸福观是指人们对幸福的根本看法,无论从何种思想逻辑出发。幸福是指人
共沸精馏们在创造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的实践中,由于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感到精神上的满足。幸福观是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反映。由于人们的生活价值理性不同,人们的幸福观也就不同。关于什么是幸福、幸福与美德和幸福的量质差异等问题,一直都是思想家们讨论的重要问题。纵观古今中外的很多学者大家,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本文究其一研究最为深刻且思想较为复杂的支流——功利主义学派的幸福观进行论析,通过对该学派的创立者边沁和集大成者穆勒在不同时代又属同一学派对幸福观的差异论述、分析以及问题的提出和发展解决路径,有利于窥探幸福观当今社会对幸福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进而为现今中国社会发展所用。
一、 边沁的幸福观
边沁之前的思想家们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这是功利主义的雏形,但没有一位思想家完整地阐述功利主义。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对功利原理进行了全面阐明,而关于幸福观的经典论述,是他把功利主义应用于法学、政治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准则的结果。在他的学说中,功利主义的论述很大程度上是对幸福的论述,从经验主魔法米路米路
义和享乐主义出发,人从内心中追求快乐以使自己的感官到达极致幸福的目的。所以幸福就是快乐,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是求乐避苦,而苦乐是美德实践的标准,美好德行是人类幸福的具象化,拥有美好德行便也具备幸福的特质并且苦乐标准是可以计算的。苦乐的可计算使幸福拥有最大值,个人幸福便与社会幸福产生了联系,个人幸福量的增加促使社会幸福量的最大化成为可能,个人幸福是社会幸福的基础和条件,社会幸福是个人幸福的总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政府需要体现人民的利益并遵循法律的规制,这样政治便会有利于人民幸福。
(一) 幸福和快乐
边沁说:“功利是一个抽象的术语,它表达一个事物使某些恶不能发生或导致某些善发生的性能或倾向。凡与某一个人的功利或利益一致的事物,即为有助于增加个人幸福总量的事物。凡与某一共同体的功利或利益一致的事物,即为有助于增加组成该共同体的诸个人的幸福总量的事物。” 在他看来对功利或利益的追求有利于幸福总量的增加,而对功利或利益的追求本质是一种享乐、一种对快乐的追求,这样一来,快乐与幸福就有了必然联系。幸福是与功利或利益保持一致,而功利或利益的行动目的是求乐避苦,对快乐的追求。幸福是对快乐的追求,那么幸福必然是快乐的。实际上在边沁看来,幸福、快乐是同义词。
边沁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下。只有它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尤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一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人的一切行动皆起因于苦乐二者,而人所做最多的行动即为对功利或利益的追求。边沁还认为,求乐避苦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生活事实,我们不仅本能地倾向求乐避苦,而且我们的义务就是做能引起我们快乐的事,拒绝做使我们痛苦的事。人们应当把快乐自身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来追求,人们自然地拥有权利和义务去实现他们对快乐的享受。
(二) 幸福与美德
边沁认为,幸福不是形而上学的实体;也不是高高在上为凡人难以达到的理想。幸福就是每一个人实际生活中能够通过感官达到的快乐。边沁说:“当我赞成还是反对某一公共或私人行动时,我看的是该行动导致快乐或痛苦的可能;当我使用正义、非正义,道德、不道德,善、恶等词汇时,我只是将它们作为包含有某些痛苦和快乐的理念的集合术语。”应该从导致快乐和痛苦的可能出发考虑赞成还是反对某一公共或私人行动,使用二元性质的词
汇就包含着某些痛苦与快乐理念追求,行动的结果是人的精神和感官的再体验,进而边沁得出只有给人精神上和感官上带来快乐的美好德行,即称之为美德,是人行动的优化状态。但美德本身并不是完善的,它包含痛苦与快乐的运作但二者却永远无法达到对半等量或一方完全占领对方的形式。
衡量行为对错的唯一标准就是美德,而美德即是幸福的充分条件。在此过程中,如果被称为美德的行为,其结果增加了快乐而减少了痛苦,那么这种美德就是真美德。反之,如果曾经被称为美德的行为,其结果不是增加更多的快乐而是增加了更多的痛苦,那么这种美德就是假美德,人们遵循这种假美德,必然会成为错误的牺牲品。进一步思考,曾经被称为真美德的行为,其结果不是增加更多的快乐而是增加了更多的痛苦,或者它是有害的行为,是令人憎恶的来源,那么它就不是善、正义与道德,其本身也无法达到人类行为的目的。反之,如果曾经被称为假美德的行为,其结果不是增加更多的痛苦而是增加了更多的快乐,或者它压根就是无害的行为,是某些单纯的快乐,那么它就不是恶、非正义与不道德,应该从令人憎恶的来源中予以剔除,并把它看作正当行为依法予以保护。总而言之,追求美德是人们行为的动机和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和道德和立法的原则。
(三) 秩序作文快乐和痛苦是可以计算的
边沁说:“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是立法者考虑的目的,这就要求他必须了解他们的值。快乐和痛苦是他必须运用的工具,因而他不能不了解它们的效能,而这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是它们的值。”显然,在边沁看来快乐和痛苦是有值的,并且快乐和痛苦只有量的区别,而没有质的差异。人们要想对自己的利益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要想得到更多的快乐,就得很好地权衡和比较行为所产生的值。
边沁进一步提出它们的值的大小可以由七个方面来决定,即通过对某个行为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丰度、纯度和广度七个方面计算。前四个方面是最基本的衡量标准,即苦乐强度大小、持续时间长短、苦乐产生的哪些方面是确定的与哪些方面是不确定的、苦乐之间是邻近或偏远才可测出其相关度。进而为了更为精准测出相关度,还需考虑丰度和纯度,简而言之,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和“苦不随乐至,乐不随苦生”。最后具体到联系每个人而考虑苦乐的广度,即波及和影响人数。依照下列计算步骤:第一,计算最初由行为产生的明确可辨的每一快乐的价值;第二,计算最初由行为产生的明确可辨的每一痛苦的价值;第三,计算最初行为产生的快
乐之后所产生的每一快乐的价值,这是构成最初快乐的丰度;第四,计算由最初行为产生的痛苦之后所产生的第一痛苦的价值;第五,对于个人来说,总结一面所有的快乐和另一面所有的痛苦,并对两者加以比较;第六,对于集体或社会而言,先按上述方法对个体进行计算,然后总计趋向快乐或痛苦的人数。考察估算的结果,如果快乐的值大于痛苦的值,就是好的趋势,反之,则是坏的趋势。
(四) 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
边沁认为,不了解个人利益、个人幸福,就不能奢谈社会利益和社会幸福,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得不到满足,社会利益和社会幸福就无从谈起。社会不过是代表着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的总和,因此,社会利益就是组成社会的个人利益之和,社会幸福不过存在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中。什么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边沁看来,社会整体的幸福是可能的,可能性的存在以可计算量化为前提,如上所述快乐是可以计算的而幸福本质上是快乐,所以幸福是可计算并量化的。凡是可量化的东西——数理逻辑上操作化的结果——都存在最大化值,即一个正无穷。幸福量有最大值,而人们或者说是边沁理解的最大多数人是可能得到的,是社会整体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要保持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和谐一致,一方面要依赖于人民在追求个人幸福时,也能适当地考虑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另一方面要靠国家法律来保障。边沁说:“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因而首先要尽可能排除每一种趋于减损这幸福的东西,亦即排除损害。”边沁一生致力于法律革新,法律不是牵制人们行为和思想的工具而为人们所用以求达到人生最终追求——幸福量累积的最大化。只要国家法律是妥当的和有效的,人们追求个人快乐的行为就不会成为社会规范的障碍,反而化为社会整体快乐的增加,亦即个人幸福的最大化形成社会幸福总量的扩容。
(五) 政治与人民幸福
法律是政府形成的关键,是政治运行的基础,是幸福产出的保障。边沁说:“现在实际情况是,如果用与法律相抵触的方法进行统治,就是一种与人民幸福相抵触的统治方法……因为最有害的、而在某些政体之下又是最行之有效的、与人民的幸福相抵触的统治方法,正是通过制定与他们的幸福相抵触的法律本身。”法律决定了政体统治模式,违背了法律与抵制人民获取幸福是等同的,此时政府就会掉入塔西佗陷阱激励约束机制而无法自拔,人民的幸福就更难以实现了。当然在所有政体中,边沁乐此不疲地追求民主政体,并极力批判君主立宪政体,因为在他看来君主立宪政体的本质不过是贵族政体罢了,这依然不是人民的政治。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2:32: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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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社会   行为   个人   计算   追求   利益   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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