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机制探析

[收稿日期]2018-04-12
[作者简介]林敏(1985~),女,汉族,云南民族大学团委助理研究员,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
学,思想政治教育等研究。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2015年9月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来的。其主要内容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是对之前党内监督查办案件的一种革命性提法,强调纪法分开,抓早抓小。即纪委及相关部门要把工作做到前面,要抓党员领导干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小问题,防止党员领导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便坚持了纪法分开原则,将涉及法律规定的内容全部剔除,剩下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纪律性规定,这一做法是对“四种形态”内在要求的反映。
一、高校践行“四种形态”面临的主要问题(一)对“四种形态”的认识不到位。一方面,
通过调研访谈发现,部分高校教职工对“四种形
态”的内涵及意义了解不深刻,有些勉强能够说出“四种形态”包含的内容,但并不理解其中深意;少数党员干部甚至连“四种形态”为何物都不清楚,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只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普通党员干部无职无权,不可能触及违纪违法底线,因此缺乏积极参与其中的热情。另一方面,部分高校纪检人员虽对“四种形态”有一定程度上认识,但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模式,将大多数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案件的排查中,而对那些轻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重视不够,这种重办案而轻提醒的做法实际上是未领会“四种形态”精神实质的表现,也与“四种形态”提出时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两个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即党委负主要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就需要高校在实践“四种形态”时,党委要承担起主要责任来。但现实是,党委虽在明文规定的情
[内容提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出台为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调研访谈发
现,高校在落实“四种形态”进程中,存在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两个责任”落实力度不够,工作理念和方式转变弱,纪委力量不足等问题,在剖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从宣传引导、责任担当、理念转变、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为抓手,建立起一套适合
高校践行“四种形态”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高校“四种形态”监督执纪
[D O I 编码]doi:10.3969/j.issn.1674-6287.2018.02.004[中图分类号]D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87(2018)02-0018-03
高校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机制探析
林敏
(云南民族大学团委云南昆明650224)
党建研究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YiLi Prefecture Communist Party Institute No.22018
2018年第2期[基金项目]云南民族大学2017年度廉洁建设专项研究课题“高校落实‘四种形态’的工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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