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功利主义》看穆勒之幸福论

从《功利主义》看穆勒之幸福论
摘要:围绕穆勒《功利主义》关于幸福的论证,论文对功利主义幸福论之逻辑进行了系统的解读,揭示了功利主义视域下幸福论的内涵。穆勒之幸福论从功利主义的价值准则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幸福是可得的、幸福是作为一个整体而被欲求这三个方面展开铺陈。笔者认为,《功利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过积极作用,但其幸福论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社会的继续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对此我们必须进行深刻的探讨和反思。
关键词:儒家;幸福;穆勒;功利主义
穆勒在《功利主义》中,围绕着功利构筑了一个关于幸福的逻辑整体,从三个层面展开:其一,功利主义的价值准则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其二,幸福是可得的;其三,幸福是作为一个整体而被欲求的,其他一切或是幸福的组成部分,或是达到幸福的手段。
一、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可操作性探究人类思想史上的道德标准为何难以定论,不可忽视的是相较于以客观存在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具有一种确定性,人文学科却是以人的目的为标准,故人类所有行为均屈从于目的,
由于人类的行为目的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使得是非善恶标准差异化、多元化、不确定化。由此,穆勒认为,唯有到人类共同追寻的目的,才能为人类的行为提供是非善恶标准。最大幸福原则就是穆勒为人类行为到的终极目的。这一终极目标在功利主义理论中被视为人类行为的目的,它必然也是整个道德的标准,故也可以将其定义为人类行为的准则。
为了证明最大幸福原则,他将幸福进行分类,并认为公共幸福的实现高于个人幸福的实现。穆勒主张功利为最大幸福之根本,最大幸福原理: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即为‘是’,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为‘非’。幸福意味着预期中的快乐,意味着痛苦的远离;不幸福则代表了痛苦,代表了快乐的缺失快乐和痛苦就像硬币的两个面一样构成了最大幸福。追求快乐,摆脱痛苦是人唯一渴望达到的目的。减少或避免痛苦是实现幸福的途径之一,也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幸福净余额的重要手段。
穆勒推崇公共幸福的实现,幸福的繁殖是美德目标所在二苯并菲在实现目的的过程中,他并不排斥个人幸福,但个人幸福仅作为公共幸福的组成部分和公共幸福的实现手段。功利原理的终极约束力要求人们致力促成公共幸福,因为个体是一种社会存在,……它使个人感
觉到自己的情感和目标与同类取得协调乃是一种自然需求,这种自然需求是一种品质,缺少这种品质,他们就不会感到幸福这一终极约束力促使所有情感完整的人依照外在约束力所产生的外向动机去为他人着想,即使当外在约束力不足时,终极约束力也会鞭策个人去促成公共幸福的实现。
通观《功利主义》文本,穆勒功利主义幸福论的最大幸福原则可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是行为者在需要的时候是可以为最大多数的受益者做出牺牲的。所牺牲的幸福可以促使大多数人的幸福的实现则可提倡;反之,是一种浪费,是不值得提倡的。二是最大幸福原理作为功利主义的终极目的,就是让生活尽可能远离痛苦,尽可能丰富快乐。功利主义既追求幸福也以减少痛苦为目的,个体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痛苦也能视为幸福的增加。如此,追求幸福就不会变成一个空谈,穆勒的幸福论因而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幸福是可得的
穆勒提出最大幸福原则后,不同流派的学者们对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批判和抨击。有反对者声称幸福是难以获得的,以否认幸福的现实性,他们认为幸福无论是什么样,一定不是人类生活与行为的合理的目的;也有学者认为,人没有幸福照样可以生活,且若不领
引擎会克制和放弃的训诫就无法变得高尚,宣称幸福与美德无涉。
对于幸福是否可得,穆勒做了严谨的回答:断定幸福难以获得的人认为幸福是持续不断、高度兴奋的愉悦状态。但在穆勒看来这并非幸福的真实状态。他承认幸福具有时限性,是短暂的。幸福的生活不是终日狂欢享乐,而是一种积极的、丰富的平静状态,偶尔伴随着兴奋与痛楚。兴奋只能持续片刻,或间断的数日;痛苦会因为人们渴求幸福的欲望而努力消减掉。穆勒从功利主义之下的幸福涵义出发,指出功利主义并不只代表追求幸福,它同时也意味着预防和缓减不幸,果断地的回击了批评者。
幸福何以可得?首先,穆勒以退为进承认没有幸福是可能的,但这是由于人们自愿放弃幸福的生活所致。作为人类社会的成员,为了社会的福祉、他人的幸福,是能够做到全然放弃自身的幸福,催生公共幸福。其次,穆勒对幸福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进行了区分。幸福总的说来扩张器“乐趣丰富多彩,积极因素远远超过消极因素,并对生活不再奢望,因为它赐予的已经够多。获得幸福主要依赖于两个条件:个体的感受和外部的社会秩序。当外在的社会坏境不尽如人意时,可将自我的欲望限制在实际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从而化解欲望获得幸福感受;而导致人类痛苦的外因都能在人们渴望幸福之心的驱使下,通过努力和奋斗,最大程度地实现降低和缓解,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一种无与伦比的崇高的享受
可见,穆勒强调的幸福不仅是个人主观意志的感受,还是一个包括了追求精神修养和完善的社会制度三位一体的价值认同,三者的统一才是获得幸福的现实性条件。幸福更多的是一种其间伴有痛苦或者自寻其乐的平静状态,这种幸福感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体的德性培养和精神修养。对于外在环境对个体幸福的影响,可通过制度的完善以保障社会正义、人的幸福权利、人的自由发展权来加以克服。
三、幸福是作为一个整体而被欲求的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功利主义的终极目的,要求人类的行为以公共幸福为目标,将整体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面对反对者提出的功利主义排斥幸福外的所有东西,穆勒通过分析幸福与美德、金钱、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反驳:幸福是值得渴望的,也是唯一作为目的值得渴望的东西;其它任何东西如果说值得渴望那也仅仅是作为实现幸福这一目的的手段。金钱、权利、名誉、美德,都可以作为基本内容囊括在幸福之内,且在层次上并无区别,都是作为实现幸福目的之手段。穆勒认为这些对象本身无足轻重,只是一种手段,但与目的相联系后人因其本身而渴望它们,从此它由实现幸福的手段转变为了幸福的一部分,在价值意义上也更为重要。其中,人们对美德的渴望程度丝毫不亚于其他的
善。对美德的渴望不仅成就个人的优良品质,同时也能为社会其他成员带去莫大的福祉;不仅能够提升个人的幸福感受,同样能够促使普遍幸福的实现。显然,这些看似相异的手段,因为被视为实现某个更高目的的手段而被渴望,究其根本,是因为其本身被视作幸福这一终极目的的一部分。因此,功利主义反对者以为人类行为的目的除了幸福还有其他,在穆勒看来是不成立的。
四、关于功利主义幸福论的理论反思
解读穆勒《功利主义》之幸福论,首先不可忽视其自身理论逻辑的缺陷及局限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评判道德与否的终极标准在逻辑上是不完备的,因为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往往不可兼得。对于最大多数人的解读有两个层面:当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时,应不损害任何一人的利益;若利益发生冲突时,少数人利益应当服从多数人利益。对于最大幸福也应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当行为有利无害时,应尽可能增大利益的总和;而行为利害并存时,应尽量使利益增大,损失减少,保证利益大于损失,从而使利益减去损失的净余值最大。对两者的结合进行深层分析时,我们不难看出逻辑矛盾的张力就显现了——“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两者在现实层面上是不可相互包容的。作为社会共同
体的成员,每一个体的幸福和利益都是不容许被肆意侵犯的。只有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才能在理论和逻辑层面成为最大利益,也只有全体成员的共同幸福才能成为最大幸福,单纯地用幸福数量的总量来衡量社会的总体幸福是不成立的。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主观心理感受,幸福的衡量和界定难道用单纯的GDP增长速度、陶相礼CPI指数等等就可以简单量化吗?穆勒否定了少部分人的人权,成为了功利主义继续发展和被广泛接受的理论硬伤。
其次,不同的人性观会导致形成不同的道德观,从而架构出不同的道德理论体系。《功利主义》幸福论以功利为人性基础建构了功利主义体系。然而在对幸福是人类欲求的唯一目的这一观点的论述中,穆勒提出:幸福是一种善。每个人的幸福对他自己而言是一种善,普遍幸福则是所有人整体上的一种善。作为论证幸福是功利主义原理的可能性的逻辑起点,我们看到穆勒原本功利主义的人性假设——“功利转变成了。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最大幸福原理,不难看出其矛盾性:如若功利主义的人性假设为善,则不论个体或是集体都应以追求为目的,这样就不存在牺牲个人的或者少数人的利益以换取最多数人的利益。
最后,通读《功利主义》我们不难发现,功利主义未能从人的现实性出发,忽视了人的多
样性、历史性和社会性。把幸福简单地归为感性快乐,一方面容易使道德归于心理快乐主义,另一方面容,易滑向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的初衷是以追求功利和利益为手段,以实现趋乐避苦的幸福生活。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二者却本末倒置,功利本身成为目的而人的幸福生活却成了手段。在经济快速发展、物质高度集中的今天,人们为了追求利益不惜牺牲身心健康;人们重视物质需求而非精神文化需求……人本身已经不再重要,反之,价值、利益和物质成为生活的主旋律;资本逻辑充斥着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们陷入到迷恋房产、股票的投资怪圈中,高声痛斥着此类伪幸福却又不能放弃对于金钱、权利的简单追求。这是功利主义与社会矛盾的根源所在。当下的中国社会矛盾显现,人民和政府间的矛盾、人民和社会团体间的矛盾、人民内部间的矛盾无一不在提醒人们,迷信功利主义已经为国家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阻碍和弊端,只有理性地思考、分析和判断国家未来的走向,做出科学合理地选择,才有可能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功利主义》(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叶建新译;九州出版社,2006.10,第29页,第17页,第19页,第47页,第79页,第31页,第33页,第81页,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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