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11.22
【字 号】鲁财综[2004]109号
【施行日期】2004.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04]109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金管理,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3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2〕34号)精神,省财政厅、民政厅、体育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金(以下称“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
发〔2001〕3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发行和销售收入分配政策等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公益金分配方案、办理公益金拨付手续、监督公益金的缴纳和使用等。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
  第五条 公益金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公益金;
  (二)公益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三)上级财政拨入的公益金;
  (四)按规定应纳入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公益金财政专户,专门核算公益金,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
  第七条 公益金实行“省级统管,按比例分成”的体制。省级销售机构(以下称“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公益金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省财政厅于每月20日前,按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财政专户系统,将公益金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拨入各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销售规模,以及国家的公益金分配政策,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公益金使用部门根据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部门下达的公益金分配指标,编制本部门年度公益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公益金结余原则上可结转下年使用,但须在下年度预算
中体现。
  第九条 年度结束后,公益金使用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益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决算。
  第十条 公益金使用应细化到具体的社会公益项目,不得切块分配使用。
第三章 公益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益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福利公益金的使用要严格贯彻和充分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主要用于:
  (一)资助为老年人、孤儿、困难优抚对象等特殊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为残疾人等弱势体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
  (三)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福利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四)优先资助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五)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人给予适当资助;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体育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支出范围包括: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制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经费不足,主要指用于国际、国家和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主要指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四)体育扶贫工程,主要指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不得用于盈利性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公益金。
第四章 公益金使用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要依据本部门年度公益金使用计划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申报要求,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同级公益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使用上级公益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一般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的设计(工作)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预算;
  (四)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使用公益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包括专业审查、实地考察、项目答辩、专家评审(评估)论证等,并提出立项意见。重大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具备条件的,应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立项意见,根据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公益金预算,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公益金重点资助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财政部门要委托有资质(格)的机构进行投资评审。
  第十九条 用本级公益金资助其它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益事业,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资助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并下达后,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公益金,并定期对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益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不得与其它资金混合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
  第二十二条 公益金资助数额较大的基建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估结果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或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对公益金重点资助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公益金资助项目中止、撤销、变更或改变用途用于盈利性活动的,必须报批准立项的部门审批。使用部门负责将原资助公益金收回并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改变产权关系而不改变用途和公益性质的,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理和使用公益金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要标注“国家(××)公益金捐助”标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将每年本级销售情况、公益金提取和解缴情况、公益金支出安排使用情况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公益金、相应扣减公益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公益金资格等处罚、,并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等处罚: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公益金缴入财政专户的;
  (二)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分账核算的;
  (三)瞒报、截留、坐支公益金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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