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

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

                        四 川 省 劳 动 厅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川劳险[1998] 8号
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现将《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贯彻省政府《通知》中一并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 从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按《办法》规定实施。
    二、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二) 企业按全部职工上一年(或上月,下同)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在全省未统一规定前按各市、地、州政府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各类企业可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条例尚不具备的地区,应逐步统一缴费比例。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三)企业和职工接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停产、半停产暂时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规定计算利息。
    企业和职工欠缴、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止仍未补缴,社会保险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缓缴基本养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企业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按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外,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仍拒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厅川劳险[1994]26号文件规定精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 企业改制组成新的企业后,必须继续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合并、兼并或转让、拍卖时,应从资产收入中优先足额补缴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未足额补缴的部分,由继续经营者接收者承担足额补缴责任。
    (五)按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企业破产,应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7]78号文的规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处置财产所得中支付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计算标准可按照离退休人员平均余命期内养老金总额计算"。
    按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应按川办发[1997]78号文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费应进行清偿"。即企业破产财产收入的清偿应包括职工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机构提前支付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
    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破产法》和《民审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六)企业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年终汇总,社会保险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23: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3113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企业   基本   养老保险费   规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