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10
【字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09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10日发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 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温州市区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
  缴费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标准挂钩,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四)负责监督和检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二)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养老待遇;
  (五)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
  (六)按时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报劳动保障部门;
  (七)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八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财政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一)按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
  (二)按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5元缴费补贴;
  (三)按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元缴费补贴;
  (四)按8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
  (五)按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60元缴费补贴;
  (六)按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缴费补贴;
  (七)按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
  (八)按2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20元缴费补贴。
  以租赁、入股等形式长期(10年以上)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财政补贴标准根据流转农户选择的缴费档次,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提高50%。
  持有效期内温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市财政筹集,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统筹基金根据参保人员户籍关系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市区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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