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养老保障制度比较分析

中英养老保障制度比较分析
作者:范杨洋
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05
        【摘要】在我国养老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大胆借鉴包括英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尽管中英两国在社会制度、现代化发展程度和老龄化演变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甚至是根本差异,但通过对英国和中国养老保障三支柱制度的比较分析和研究,不仅能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还可以更好地实现老有所依的中国梦。
        【关键词】养老保障 三支柱制度 中国梦
        由于传统福利制度的刚性特征使西方国家承担着巨额的养老金压力而不堪重负,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对本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并成功地建立起养老保障的三支柱模式,有效地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改革的成功经验已经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英国养老保障三支柱制度
        历经一个世纪的变化和发展,英国逐渐形成制度完善、机构健全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这个体系有三个主要的支柱。
        法定的第一支柱。第一支柱是由英国政府通过国家税收和国家保险,以现收现付模式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养老保障制度。在这一层面中,所有公民都是受益者,都享有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其包含以下两项基本内容:第一,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通过向在职人员征收国民保险费和一般形式的税收获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国民保险基金的部分用于支付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将一般税收形式的基金用于支付信用养老金和其他形式的补贴。
        第二,最低养老保险。最低养老保险是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避免其陷入贫困深渊的最后防线,其受保人是社会的弱势体或最底层。基于家庭调查而进行选择性发放的最低养老保险是1908年免费养老金法案的百年遗产,是为英国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最终兜底的福利措施。
        强制的第二支柱。第二支柱是英国政府借助于国家保险体系,以非积累的现收现付模式为缴纳基础,以雇员的收入水平为依据的养老保障制度。在这一层面上,按照个人收入
水平缴纳保险,保险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与缴纳费用成正比。换句话说,第二支柱在调节再分配上更注重效率。其包含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国家补充养老金计划。这个计划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2002年,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英国1975年社保法规定,所有雇员只要超过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的下限,都将自动加入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但是雇员和雇主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协议退出”①2002年至今,国家第二养老金计划。其主要目标人是非常规就业者,年收入过低者、长期患病或身体残疾的雇员。这是国家对低收入者的政策倾斜,也是对高收入者的再分配调节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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