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经典案例分析

医学伦理学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身无分文的夫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而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
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可能发生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肖志军作为丈夫,妻子手术有决定签字的权利,丈夫拒签字孕妻身亡,是否这是一个不可规避的结局———医生遵守法律,就只能生生眼看着患者死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
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手术同意书有效的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同时也部分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权利。在家属比医生拥有更多手术决定权的法律语境下,会使得医生对患者即使有明确诊断,也不敢贸然违背家属的意愿给患者做手术。医务人员的义务包含了为病人疾病,消除病痛的义务,病人有接受医生的义务,在此案例中,这些都没有见到。这就显示了社会伦理道德的缺失。医生和肖志军都应该遭到伦理道德的谴责。
案例二:某医院接到河南某县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他的理由:
1·当地经济状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人学。
2·他本人年近46岁,在40岁时全身浮肿,确诊为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目前虽能坚持工作,自感生命有限,愿将其角膜献出,为改善本乡办学条件做点贡献。
分析:
这位教师的奉献精神是可贵的,但此举不能获得支持的:
1、对于迫于贫困或其他压力下的“自愿”应该禁止,器官移植技术不能只为有钱的强势人造福而给弱势人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伤害。而且他涉嫌了或者是变相买卖,虽然是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虽然是自愿,但基于对人类生命的尊严的尊重和商业化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是禁止将人类的器官和组织作为商品买卖,违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世界不少国家法律规定,器官不能商业化。我国虽无立法,但此举也不能允许。
2、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而使一个人失明,这是不人道的。他是属于活体捐献,且活体器官捐献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是不危及供体的生命和健康,对其未来生活不致造成大的影响。
3、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减轻病人的痛苦,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给患者带来新的伤害。医务人员虽然有责任帮助那些器官衰竭、面临死亡的人重新获得生命,但对供体的健康和生命同样负有保护的责任,不能因为受体的需要,而放弃对供体生命的救治或健康的维护。
4、个人的付出不可能使当地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毕竟个人的能力还是有限的!
案例三:患者王某,男,76岁,离休干部。因与家人争吵过度激愤而突然昏迷,迅速送至某医院急诊。经医生检查仅有不规则的微弱心跳,瞳孔对光反应、角膜反射均已迟钝或消失,血压200/150mmHg,大小便失禁,面通红,口角歪斜,诊断为脑溢血、中风昏迷。经三天两夜抢救,病人仍昏迷不醒,且自主呼吸困难,各种反射几乎消失.
面对病人,是否继续抢救?医护人员和家属有不同看法和意见:医生A说:“只要病人有一口气就要尽职尽责,履行人道主义的义务,”医生B说:“病情这么重,又是高龄,抢救仅是对家属的安慰。”医生C说:“即使抢救过来,生活也不能自理,对家属和社会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但是,病人长女说:“老人苦了大半辈子,好不容易才有几年的好日子,若能抢救成功再过上几年好日子,作儿女的也是个安慰。”表示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尽到孝心。儿子说:“有希望抢救过来固然很
好,如果确实没有希望,也不必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并对医护人员抢救工作是否尽职尽责提出一些疑义。
分析:
1、医护人员履行了治病救人的职责,毫不懈怠地为这位高龄患者抢救了三天两夜,分明已尽到了责任。至于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这表明在现有医疗条件下,病情难以逆转。
2、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标准即病人自主呼吸停止,无感受性和反应性,诱导反射消失,脑电波平坦,进入不可逆转的深度昏迷状态,并在24小时内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者,就可宣布死亡。这位患者基本符合上述标准。因此,医护人员如实告诉病人家属不能再改善其生命质量,取得家属知情同意,仅采取支持疗法或撤消救护措施而放弃对病人的抢救,是符合生命伦理学观点,因而也是道德的。但在谈话中应注意方式,切忌简单、生硬。
3、如果医护人员向病人家属讲明真实病情、表明态度后,而家属执意坚持继续抢救,医护人员仍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因为人们的传统习俗和心理状态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需要长期努力。
案例四:患者李某,男,40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
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分析:
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
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案例五:病人孙某,女,9岁。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
①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②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③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分析:
1. 从生命价值论而言,孙某的外在价值,即对他人及社会的价值很低,而内在价值其生命及健康也已基本不能保证,是没有做放化疗的必要的。从生命神圣论而言,孙某有活下去的权利,只要病人要求,医生必须为其救治。
评价:若非病人本身有要求做放化疗以延长寿命,家属及医生不必作出此选择。
2. 以功利论角度看,此选择的结果是孙某有较大希望得以存活,虽然有外观功能上的缺损,但总体结果是利大于弊。况且,身体外观可以通过后续得到改善,功能可以通过训练及机体代偿等得到弥补,即使外观及功能都不能有所改善,至少9岁孙某可以活下去;以义务论看,医生救人性命乃是天职,此行为是对的。
评价:此选择综合看利大于弊,应被采纳。
3. 此选择结果优于前一选择但相对的风险也大,无论从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及生命价值论哪个角度而言,都认为在改进型手术成功率较小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保证生命。若是医院能够请来别的医院有经验的医生或让患者转院至有经验的医院,能保证手术成功率不低于或接近于常规手术,则可以选用此方案。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51: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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