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无罪辩护嫖娼辩护词

辩  护  词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韩东作为被告人张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被告人向辩护人的陈述及刚才的庭审调查情况,认为本案存在众多的疑点,存疑较大,故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并结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辩护人为本案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的证据,不能排除辩护人合理的怀疑,也就是说,在案发的时候,受害人的心态不能确凿的认定为就是反抗,相反的,被告人的供述更符合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及原则,在现有的证据不具备完全的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前提下,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根据刚才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更无法证实在发生关系前及发生关系时被告人的主观上存在强行奸淫受害人的心态。本案中,仅仅有受害人不符合常理的陈述,而并无其他有力的证据,即使是一起民事案件,尚不足以认定该事实,更何况是一起证据要求更加
严谨的刑事案件。
现辩护人从几个不同的角度阐述具体的辩护意见,每个角度都可以得出受害人的心态不是反抗性甚至是主动这个事实,希望法庭予以斟酌。
一、公安机关对受害人案发过程的调查笔录中,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和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存在多处疑点,完全不是一个受到侵害的女性正常的行为和反应,也不是一个作案应应该有的行为。辩护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受害人向公安机关陈述不实,而是隐瞒了其真实的心理状态。
(一)受害人陈述中的诸多疑点。
1、受害人在遭受到侵犯时,没有做出激烈的反抗,这不是一个女性在遭受到侵犯时正常的反应。因为“害怕挨打”而选择沉默通常是最好的借口,但是结合的本案中,受害人在刚刚到达地下室房间的时候,非常明确的说明,看到门外有几个人在干活,而且根据随后公安机关的调查,可以看出,干活的人离着房间只有五六米的距离,另外,案发的地点是一个地下车库,处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回声很大,受害人在此处干活,对周围的环境是非常清楚
的,在该情况下,受害人只要喊叫一声,被告人的行为便很难得逞,外面的人将会听得非常清楚。受害人也陈述过,在整个的过程中,被告人只说过“玩玩”两个字,没再有任何言语上的威胁和动作上的暴力,受害人的“害怕”没有任何的缘由完全是不成立的。
另外,受害人为7xx年出生,在工地上干重体力活,而被告人为6xx年出生,已经xx岁,所从事的工作也只是工地上的传达,双方年龄相差了1x岁。虽然被告人为男性,但是综合年龄,所做的工作等因素来看,受害人完全有反抗的能力和反抗的条件,其没有选择反抗仅凭一句“害怕挨揍”是完全说不通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本案中,受害人显然不是不能反抗,而是能反抗但是没有反抗,完全不符合罪的构成要件。
2、根据受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候的状态为:受害人躺在床上,下身衣服被脱到了膝盖以上,上身衣服被被告人推起,被告人站在地上,抬起其双腿后插入。
从整个的状态来看,这是一个正常性交的姿势,根本不可能是的应有的姿势,被告人如果想要插入,其站在地上必须需要受害人将下体调整到床边,予以配合,否则,被告人在没有任何其他动作的情况下,很难插入。其次,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的双腿是抬起的,在这期间,被告人还伸手掀起了她的上衣,如果是面临被的局面,受害人本能的反应也应该是双腿放下,或者说是瘫软的状态,但是在被告人既没有言语上的威胁,也没有动作上的暴力,受害人却一直保持着积极配合被告人的姿势,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受害人在陈述的时候也说,其当时“仰在床上,两腿张开,他站着两条腿顶着我的两腿”,这个陈述也是完全虚假的,案发的时间是在3月份,受害人下身当时穿着内裤、秋裤和一条黑的裤子,在裤子仅仅被拉到膝盖位置的情况下,受害人的双腿是不需要分开的,被告人也不可能用双腿顶住其双腿,而应该是用双手抬起。
3、受害人的陈述中,说在被的过程中 “推了被告人的胸部几下,这明显也是假话,根据刚才辩护人所摘录的双方放生性关系的姿势可以看出,这个动作受害人是不可能完成的,其仰在床上,被告人站在地上,且被告人没有俯身亲吻的动作,所以,受害人不可能
伸手推到被告人的胸部,其正常的反应应当是将身体尽量向床里侧躲避,即使是推被告人,也是推被告人的腿部或者腹部,而不应该是胸部,这个陈述完全是虚假的。
4、受害人在遭受到之后,在 “xx “的指示下,跟随xx前往地下一层继续干活,但是此时根据受害人的陈述是,其羽绒服已经被撕破,而且根据公安机关卷中中的照片可以看出,撕破的地方非常名下,既然受害人害怕丢人,那为何选择穿着破损的羽绒服继续干活,这与其心态是完全不相符的。当然其羽绒服是否真的被撕破,辩护人后续将着重分析。
5、受害人陈述说被告人阻止其离开房屋的时候,抓的是她的“右胳膊“,羽绒服也是被这个行为给撕破的,但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羽绒服撕破的情况看,被告人抓受害人的右胳膊是无法将其羽绒服撕破的,其羽绒服应该是从腋下部位向上下两侧撕裂,只有按照这个轨迹,才能出现照片中的撕破效果。
综上几点所列,关于案发过程受害人的笔录仅仅只有几份,受害人陈述竟然出现了如此多的疑点。辩护人之所以对该问题进行大篇幅的论述,是因为,如果矛盾或者不合常理的地方是少数或者孤立的存在于笔录的各个部分的话,那非常容易解释,也很容易让人理解,
但恰恰众多的疑点都是可以证明案发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心里状态的地方,如果把几处问题综合来看的话,那么可以看出受害人在陈述该部分问题的时候,思维是混乱的,思维混乱不是害怕导致的,应该是受害人的撒谎导致的陈述出现多处一点,是其隐瞒了真实的心理状态,请合议庭斟酌。
(二)其他几个存有疑点的事实。
1、被告人去地下车库,是履行其正常的巡视工作,这也是被告人的职责范围,被告人并不是尾随受害人前往车库,另外,如果一个罪犯准备实施犯罪行为,选择在那个时间和地点,也不是明智的选择,而且受害人与被告人都向公安机关说明过,在案发现场的门外,还有其他人在干活,如果有任何的动静,干活的工人是可以挺清楚的,这点与常理相悖。
2、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前往了案发地点勘查了案发的现场,辩护人发现案发房间的房门,是无法正常关闭的,被告人多次向辩护人强调,两人发生关系的时候,房门是受害人在里面反锁的,这点公安机关没有进行调查,但是门如果无法正常关闭,被告人选择在这么一个环境下实施行为,这也是与常理相违背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29: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2945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被告人   受害人   辩护人   证据   没有   案发   反抗   应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