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9.30
【字 号】京财企〔2014〕2047号
【施行日期】2014.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企〔2014〕2047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9月30日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 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实施股权投资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政府资金中以股权方式直接投入企业,以及以股权方式投入基金,通过基金投入企业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股权投资资金运作原则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 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提高绩效”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七条 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的管理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委托代持方式,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持股,并按照签订代持协议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二是直接出资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试点单独成立公司,封闭运行管理,将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直接作为该公司的资本金,股权管理公司对所持国有股权投资资金实施市场化运作和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一)采取委托代持方式的,市财政局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视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管理,对其代持的国有股权行使监管职责,依法收缴国有资本收益。采取基金方式的,市财政局只对母基金代持机构进行管理。
  (二)采取直接出资方式的,市财政局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列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管理,对其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税后净利的一定比例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  股权投资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代市政府履行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股权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审核确定国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收益分成;牵头负责提出以财政资金出资设立的各种基金的设立方案;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项目,根据候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条件选定具体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组织国有股权退出工作。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的推荐;负责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就股权的投资、管理、退出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牵头负责审定项目,对国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审定,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国有股权退出计划、股权退出意见、组织股权退出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以财政资金出资设立的各种基金的设立方案。
  第十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照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代持协议要求,负责国有股权的管理以及市场化运作,以政府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承担责任;提出股权处置建议,按照要求实施股权退出,及时将应上缴的投资收益和退出资金缴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章  股权投资资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项目确定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行业主管部门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拟签署的代持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当事人、投资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金额、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资金管理、资金退出方式以及其他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章  股权投资资金的投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股权资金投入,持有国有股权,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签署代持协议。
  第十三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持国有股权退出项目承担企业,退出收入缴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退出方式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经市政府批准,以其他方式退出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国有股权的退出程序:
  (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形势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股权退出建议。
  (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动态和项目实施进展程度提出退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有股权的退出工作。
  (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的相关要求实施具体退出工作,将应上缴的国有股权本金和退出净收益及时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未提出退出建议而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退出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按照要求退出。
第六章  股权投资资金的收益收缴和使用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及时上缴国有股权收益。采取直接出资方式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年度净利润扣除相应的奖励和分成后按规定比例上缴。采取委托代持方式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照代持国有股权的股比应获得的股利、股息收益扣除相应的奖励和分成后全额上缴。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上缴国有股权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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