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试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巨人的花园教学实录 【摘要】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不容忽视的。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单从道德的内容角度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然而,道德除了具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阶级性、物质制约性、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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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随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是对社会非常重要并有被经
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会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从而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道德  法律 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概念
1、道德的概念 
1、道德的起源和发展,道德的起源一直以来都是伦理思想家长期关注和争论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就有两种典型的道德起源论。
神意说 :“有的人认为,道德起源于上天的意旨。上天指示“圣人”、帝王或教主制订行为规范。人们遵行上天的意旨就能得福,不遵行上天的意旨就会受到惩罚。汉朝的董仲舒认为
天人相通,指出 “道之大源出于天 天不变 道亦不变”。
人性说认为道德起源于“人性”自身。然而这种说法中却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①道德是人生来即有的同情心、道德感或先验的能辨善恶的理性。中国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主张道德源于性善。他说 “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章句上》。宋明理学家仍然继续从人的先天的 “心”、“性”中寻道德的根源。在西方持类似观点的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人生来有一种纯粹的道德意识,即“善良意志”:这种先验的“理性”和“意志”就是道德的根源。②道德起源于人的感觉和欲望。持有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人生而有趋乐避苦的天性,使人感觉到快乐的行为就是善的,感觉到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中国宋代的陈亮提出人生而有欲 也即喜、怒、哀、乐、爱、恶 “六者得其正则为道,失其正则为欲”。明清之际的戴震更明确地主张道德起源于人的欲望和趋利避害之天性。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思想家T.霍布斯、C.A.爱尔维修和L.费尔巴哈等人也都持相似的观点,认为道德就是人自然本性的表现。在伦理思想史上,无论认为道德来源于神的意旨,还是认为来源于人性自身,都把道德看作是超越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永恒的、绝对的 并没有真正揭示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负重效应
2 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 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3 道德的特征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只从它的内容角度上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也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 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然而在研究法律的同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这就说明了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然而,道德除了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几种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密不可分的。它是由
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随着物质基础的变更和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得到了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在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 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嘧霉胺2、法律的概念
1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如果是从产生的历史过程来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从产生的方式来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最终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 法律的概念
亲密关系的变革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3 法律的作用
法律主要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首先,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其次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比如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
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再次,法律具有校正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 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2:28: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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