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的兴亡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0-02-13
作者简介:姚伟钧(1953—),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历史文化与文献研究。
第41卷第3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年5月
Vol.41 No.3Jour na l of Centr al China Norma 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M ay  2002
宗法制度的兴亡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姚伟钧
(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宗法制度虽然在西周末年就已经瓦解,但它的影响在中国却一直延续了二千多年。本文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揭示出宗法制的残余影响已经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不同层面,并积淀成为一种支配中国社会、调整人际关系、规范伦理道德的社会传统和文化精神,进而导致中国文化成为伦理类型的文化。
关键词:宗法制度;中国社会;影响
中图分类号:D 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456(2002)03-0087-06
  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除受特定的生态环境、经济状况的制约外,社会组织结构对其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古希腊社会是由“城邦”组成的,市民在城邦里没有特殊的地位,每个人都是相对独立的个体,他们的家庭血缘关系比较淡薄。然而,中国社会却是由家族和家庭构成的,中国社会有比较完备的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度和家庭结构,而中国古代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就在于其血缘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个体与个体、个体与体、体与体之间关系的文化产物,它是中国的特产,它给中国文化打上了极为鲜明的烙印。
一、宗法制度的滋生与萌芽
中国古代家庭制度和家庭组织在历史上曾发生过种种变异,但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家长
制家庭和夫权制婚姻制度则一直是中国宗法制社会的基础,它成为中国文化发展中的极其稳定的因素并延续数千年之久。
我国古代有“家”与“族”与“宗”的区别。所谓家,指夫妇共同生活所组成的人最小单位。所谓“族”,即放大了的家庭,“族者凑也,聚也。谓恩受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
合而为亲。”[1](卷3下)
“家”与“族”的关系实质上是以血缘姻亲为纽带所建构起来的。在“家”与“族”之
外,还有所谓“宗”。《白虎通义》说:“宗者,尊也,为
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从这条材料看来,“宗”
是同族之主,是同姓之内的祖先的代表,因其有功或有德于同姓,后代的人就尊其为“祖”或“宗”。
“族”是总称凡与血统有关的人,其中所强调的是亲疏关系,所谓宗族就是共同祖先界定出来的父系体,其中“宗”是同族中尊一人为主,其余的人则服从他。这种区别主从关系的“宗”,世代相传,有一定法则,这就是所谓的“宗法”,而宗法制度也是宗族的重要表现形式。
宗法制度为什么在国外没有出现,而在中国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呢?这有其深刻的历史与地理方面的原因。众所周知,我们的先祖主要生活在中原一带,那里的土壤很适宜农业耕作,因而中国成为农业文明发育很早的国家。农业文明与游牧文明、
商业航海文明有很大的不同,农民不像牧民和商人那样迁徙不定,而往往是祖祖辈辈定居在一个村落中,因而华夏民族很早就形成了一种固土重迁的心理。除非严重的灾荒或战乱,他们是绝计不愿离乡
背井,远走他乡的。即便为了躲避一时灾祸而出走
的农民,只要条件可能,又总是迫不及待回到故土。由于一个宗族长期生息在一个地区,世代繁衍,为了自助自卫,血缘关系的纽带很自然地便把他们联结起来,形成为一种宗族自治体。这种血缘宗族不仅仅是体现一种社会关系,而首先是一种政治组
织,它有一套组织形式,并有维护这种组织形式的一套法规,严格规定辈分、嫡庶、长幼、主从的等级秩序。
人类进化的历史进程证实,随着畜牧和农业的逐渐发展,劳动生产力日益提高,全部财富或大部财富,都是靠男子创造出来,于是便确立了男子在氏族中的支配权,这就瓦解了以女性为中心的母权制社会。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以父亲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私有财产也产生了。父家长死后,他的权力和财产需要有人继承,于是习惯上就会规定一定的继承程序,而一代代父家长生前的权威在其死后仍然使人敬畏,子孙们幻想得到他们亡灵的庇护,于是又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凡此种种,都为宗族制度的滋生准备了适宜的土壤。
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部落联盟的领袖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后世国王的权力,但这一职位是由各部落首长协商推选的,这就是“禅让”。夏禹死后,其子启继位,把禅让的官天下变成传子的家天下,开创了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从此,如《礼记・礼运》所说,“大人世及以为礼”(以子继父为世,以弟继兄为及),王位世袭成为制度,统治机构中的血缘关系等得以保存。这种制度的传袭,对于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贵族世袭利益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夏王朝的世系可以明白地追述,据《史记・夏本纪》记载,夏王朝先后有14世、17王,其中两次是弟继兄位。《礼运》所说的“大人”,不仅指王,也包括大小奴隶主贵族在内。自夏王以下,各级奴隶主贵族都是“世及以为礼”,这种世袭统治权的确立可以说与宗法制度的形成互为因果。
一般认为,以区别大宗小宗,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宗法制度形成于西周时期,因为这种说法,始倡于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王国维认为:“商代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后来又有学者通过对殷墟甲骨文的研究,认为商代尤其是商代末期也有嫡长子继承制,已初具宗法制雏型。例如,陈梦家先生就认为,殷墟卜辞中有“大示”、“小示”之类的名称,即宗法中的“大宗”、“小宗”[2](p128)。宗既有大宗、小宗之别,也就体现了宗法的基本精神。此后,杨升南先生也通过对“示”、“宗”二字含义与用法的分析,认为商代王位继承制以嫡长子相传为常传,从而证明了商代宗法制度的存在。[3](p3-16)另外,还有学者提出了原始宗法制度的概念,钱宗范先生认为:“中国的原始宗法制度可能形成于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西周春秋时代的宗法制度是从原始宗法制度发展起来的。”[4](p10)这些研究都表明,对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研究正在深入,并不断有所进展。本文认为,宗法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父系氏族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亲族血缘联系,略具雏形于商代末期,确立完善于西周时期。
二、宗法制度的系统化
周武王伐纣灭商,建立了西周王朝,当周人在殷墟上重建统治秩序时,更多地是从殷人那里承袭一些制度与文化。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西周统治集团结合本民族原有的习惯,在新的条件下对商代原有的宗法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使之更加系统。可以说在西周以及紧接其后的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已臻于完善,这一阶段的宗法制度最为系统与典型。
西周宗法制度的创立者是周公,根据古代文献记载,周公帮助武王克殷胜纣,有了很大功绩,按照从前权位继承的“兄终弟及”旧例来说,自然可以继武王而居天子之位。但是周公仍拥立幼龄的成王即位,而自己不过代行一切政事,帮助成王治理天下,这便是支持和维护“父死子继”制的具体表现。但是如果儿子很多,究竟立谁?因这一问题,便产生“立嫡”、“立长”的两个原则。假若嫡妻庶妻都有儿子,按照周朝的规定,只有嫡子才具备继统的资格,他年岁的大小在所不计,这便是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假若嫡子很多,那就必定由年龄最大的一位继承大统,他德行的好坏在所不计,这便是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有了这两条原则,统治阶级内部的财产、权位继承法,大体上就确定下来了。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的核心,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就是在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的前提下,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宗、小宗,无论大宗、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
西周规定:惟嫡长子继世为天子,其余都被分封出外做诸侯;诸侯之子也只有嫡长子继世为君,其余都用为卿大夫。那时由天子以土地分给诸侯作国土,又由诸侯以土地分给卿大夫作采邑。这种由宗法衍化而成的分封制,也是与强化主权政治的努力息息相关。西周宗法制度十分重视尊祖敬宗,因而各人都在自己的领地内建筑自己的祖庙,以表示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的意思。《礼记・大传》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这
是讲述西周宗法制最明确的一句话。所谓“别子”,是指天子、诸侯的庶子没有取得权位直系继承资格的人,和那些直承大统为天子、诸侯的兄弟比较起来,自然是别派旁支,所以叫做“别子”,他们便成为所在封地的始祖。对当时的王室言,虽为小宗,在本国则为大宗。像周公在周室为小宗,在鲁则为大宗。诸侯更以其地分封大夫也是这样,像三桓在鲁国虽为小宗,在本族则为大宗。别子的财产,仍由他的嫡子继承,而一代二代三代连续下去,这便是所谓“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别子的庶子,又自成一家,即所谓“祢”。而祢的嫡子,便是所谓“继祢者为小宗”了。
从此上下相联,成为一层一层很有系统的组织。遇有大事,小宗仍统于大宗,由大宗以统于国君,由国君以统于天子,通过家族组织的形式,来完成政治组织的机构,以巩固君权。在当时宗法和君权,早已结成了不可分离的整体。所以在《诗经・大雅・公刘》有云:“君之宗之”,《毛传》便解释道:“为之君者为之大宗也”。吕祖谦在《读诗记》里也说:“上则皆统于君,下则各统于宗。盖古者建国立宗,其事相须。”这都是推见本原的见解。在周代,诸侯皆称周为宗周,同姓之国也称鲁为宗国,也就是这个
原因。
虽然宗法不及于异姓,但异姓宗族也通过由婚姻而形成的“甥舅”关系,从而纳入了亲缘的网络。周代天子、诸侯、大夫称同姓领主为伯父、叔父,称异姓领主为伯舅、叔舅。同姓领主互称“兄弟”,异姓领主互为“婚姻”。这种关系含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如互助、奔丧以及政治盟友的优先资格。“兄弟昏姻,无胥远矣”,是一种基于亲缘的政治约束。章太炎称《大学》“齐家治国平天下”一语为“封建时代的道德”,正是为此。《尚书》云:“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即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合万邦。”[5](p119)“协合万邦”首先要“以亲九族”,治国必须自治家始,这就是宗法政治的突出特征。
三、宗法制度形态的演变
春秋以后,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已开始瓦解,作为天下大宗的周天子式微,以下凌上、僭越礼制的现象普遍发生,天子不复巡狩,诸侯不朝觐纳贡。到战国时期,一些不同于西周礼制的新制度出现,如郡县制、官僚制、俸禄制等等,这些都冲击着家国同构的统治体系。周初分封的71国中,姬姓国53个,而战国七雄中有6国是异姓,只有燕王室为姬姓。秦汉以后,随着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政权与族权进一步分离,除帝王继统仍由皇族血缘确定之外,各级权力机构官员的任用主要是通过体现“尚贤”原则的各种选拔制度,而不是体现“亲亲”原则的皇族血缘纽带。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宗法制影响的消除,而是从客观上促使宗法制变换形态。
秦汉两朝采取法律和强制性的手段对各地强宗巨族进行打击,使宗法制残余势力很快衰落了,原有的宗族制度已被打破,聚居的宗族成员之间虽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但是没有形成严密的宗族组织。
东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宗法封建性大土地所有制得到发展,宗法性豪强势力崛起,形成宗法性门阀世族。这些宗族组织对当时社会秩序有较大影响,如影响地方政府行使权力和地方选举,宗族武装发展较快,地方独立趋势增强,有的还公然与政权公开分庭抗礼。这种宗族组织以封建大土地所有制为经济基础,拥有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它拥有私人武装力量——部曲,这是它自保和割据的一个重要条件。联系成员的纽带是宗族关系,同姓之人聚族而居,叔伯兄弟的亲热称呼掩盖着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实质。某些宗族组织内还有教育和文化事业,宣传有利于这种宗族统治势力的封建文化。宗族组织在西晋政权瓦解后,与各族统治者在北方建立的政权又联合又斗争,统治者往往要通过承认壁主的权利才能取得与他们的合作。这种情况的形成和演化与北方战乱有很大的关系,是存在于北朝的一种社会现象。南方的宗法性豪强势力没有什么族权组织形式,但是对江南政权有很大影响,在东晋形成门阀政治的特。尽管宋、齐、梁、陈的开国皇帝出自庶族,门阀士族到南朝已腐化堕落,但他们仍然享有政治特权和高贵的社会地位。
隋唐两代以庶族地主为统治基础,打击豪强门阀,使宗法性豪强势力迅速衰落,再经过黄巢起义军的扫荡,宗法性豪强势力销声匿迹。宋明以后,宗族制度亦日趋完善,并表现出新的特点,在社会生活
中扮演重要角。
自北宋开始重建的宗族组织,是民间自发组织的、以男系血统为中心的宗族共同体。它在唐中叶以后已经出现,到宋代才成为社会结构中具有普遍性的主要社会组织。在宗族共同体内,逐渐形成以族长权力为核心,以家谱、族规、祠堂、族田为手段的宗族制度。家谱是家族的档案,记载家族世系源流、祖宗墓地、族规家法等。族规是族人必须恪守的行为规则,是宗族制度的支柱,是族长统治族人的工具。祠堂又称家庙,是供奉祖先牌位、祭祀祖先的地方,也是向族人灌输族规家法和处理族中事务的
场所。族田是家族公共田产,由族中富人捐赠,用以开支祭祀祖先、救济族人、设义学教育子弟的费用。可见,家族制度得以维系,主要是依赖家谱、族规、祠堂和族田这些要素。
根据宗族制度,族长是族内最高首领,是族规、族约的主持者和监督者,在宗族内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族内的其他尊长对于卑幼也有不可动摇的权威,子弟要像士卒服从将帅一样服从父兄。同时,随着家族的完善,族权成为与政权、神权、夫权一道维系封建社会秩序的力量。
以上这些现象充分说明,周代的宗法制度逐渐演变为封建的家族制度。宗法家族制度一直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小农经济生活方式一直延续下来,虽有所变异,但其模式基本上循而未改。
封建宗法家族制的主旨,是建立以家族为范围的族权统治,并与政权上的专制主义相呼应,它主要以明确亲疏尊卑的手段,将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确定下来,又订立族规确立族长的家长制统治。家族的族权统治主要表现为族长对族产的支配权;族长对族众的处罚权;确认宗子的祭祀权;以及族长对族众婚姻的干涉权。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家族组织的普遍存在,标志着封建宗法关系广泛的社会性。
四、宗法制度对中国传统社会影响
宗法制度的影响长期笼罩着中国传统社会,它不仅体现在政治体制上的皇位世袭制,形成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之家国一体的“家天下”局面,而且作为一种制度乃至观念渗透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颇具东方特的以家族为中心、以明等级为目的的伦理文化观念。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言之,把古代中国社会称为宗法社会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一)家国同构政治结构形成
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这是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6](p206)。由家而家族,由家族而宗族,宗族有宗法。西周建立后,为保障“亲亲、尊尊”的宗法关系,实行大规模的封邦建国,受封者大多数是同姓子弟,即所谓“封建亲戚,以藩屏周”。从而建立了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权形式,构筑了一个庞大、完整的宗法统治金字塔。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这座金字塔的结构,由三个层次的大宗和小宗组成。周天子是天下第一大宗,是最高的政权统治者。王位由嫡长子世袭,他继承并拥有国家的权力、疆土、财富和臣民。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对于各宗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和剥夺权,这也是宗法统治的核心。“金字塔”的中坚层次是分封诸侯,他们是周王的诸子。诸侯的继任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第三层次为卿大夫,他们虽与周王室有血缘关系,但相对诸侯而言是为小宗。这种等级分明的血缘关系,即构成了一个井然有序的政治实体,它使族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使家族和宗族同时享有政权和族权的双重权力。于是,家与国便在政治结构上紧密相连了。家庭即是国家的缩影,国家是家庭的扩大。“国家”一词本身就是对这种双重政治结构的说明。由于家庭政治化,国家家庭化,所以有天子“家天下”之说。
儒家的“三纲”即是维护这种政治结构的道德准则。所以儒家强调“孝为百善先”,这里包含有深刻的政治意义。“孝”是封建伦理道德的基础,扩而大之,对父孝,对君即为“忠”。“忠”即孝上升形成的政治道德。正如冯天瑜先生所言:“社会组织的‘家国同构’以及由此而来的‘忠孝同义’,都是宗法遗制遗风流播的征象”[6](p209),故而梁启超在《新大陆游记》中说:“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
家国同构是中国古代政治结构的首要特征。中国古代的氏族公社进入文明社会之时,由于民族生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没有像欧洲那样清算氏族制,而是带着氏族制的残余跨进文明社会的门坎。这种残
余的演变即形成家国同构的政权特点。这是形成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体制超稳定结构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名副其实的“家天下”
宗法制度的本质就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7](P60)。在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总是把维护家庭、家族中的家长、族长的绝对权威与维护国家中封建君主的专制权威合二为一。荀子云:“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8](卷1)封建帝王的绝对权威,不仅表现在皇帝个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终身拥有,世代相袭。“家以传子”,封建宗法制保证拥有绝对权威的君权永远掌握在自己一家一姓之中。封建社会依据“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原则选择皇位接班人。因此对预立太子十分重视。《汉书・叔孙通传》中说:“太子,天下根本,本一摇,天下振动”。册封太子,要举行隆重的典礼,不但皇帝临殿,
百官大会,进谒祖庙,还要大赦天下。太子一旦册立之后,是不能轻易更换的,当然,由于封建皇帝的爱恶变化,更换太子,甚至杀掉太子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但无论太子是谁,亲子世袭是确定无疑的。故历代封建皇帝都将皇位世袭看作天经地义的永恒原则。如汉高祖刘邦就说过:“人之至亲,莫亲于父子,故父有天下传归于子,子有天下尊归于父,此人道之极也。”[9](卷12)
另外,在“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之财,皆陛下府库”[10](p187)的“大家庭”里,宗室(皇帝的父系家
族)、外戚(皇帝母系和妻系的家族)也按宗法关系的“亲亲”原则,依亲疏远近,分享一定的名位、财富和权力。如历代皇帝都封宗室为王,组成庞大的政治经济特权集团,左右整个国家的政局,形成名副其实的“家天下”局面。
(三)宗族血缘观念严重
由于宗法思想的长期熏陶,中国人的血缘观念显得超乎寻常的强大。亲族之间的交往是中国人际关系的极重要方面,亲族之间的礼节规矩远比别的民族来得多,亲族圈是中国人重要的活动环境。中国人还注重亲族的远近与长幼关系,以及与自己的血缘。汉语中严格区别了叔、伯、舅、姑父、姨父,也严格区分了婶、伯母、舅母、姑、姨,而这两组称谓在英语中都只用一个词来表达,即“uncle”和“aunt”。汉语中兄与弟和与妹是严格区分的,英语中却无区别;中国人还用大量的称谓词,如“表”、“堂”、“外”、“亲”、“干”、“继”、“曾”、“元”等等,以进一步区分亲疏远近关系。这些都是中国人非常关注血缘关系的表现。
这种“亲亲”的传统一直延续到当今中国社会,无论农村还是城市,亲族之间的联系还是受到很高的重视,亲族圈仍是中国人重要的活动圈,亲戚之间的互帮互助甚为平常,而亲族之间礼节的轻重也还主要是由血缘关系的远近来衡定。任人唯亲、夫贵妻荣、父尊子显等丑恶现象也大量存在,这些现象都是血缘宗法文化在我们现代社会中的表现。
(四)宗法伦理道德更加规范
在宗法制度下,也就有了以宗法为经的人伦道德。在家国一体下,家族(家庭)经常在传统道德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我们知道,中国封建社会的全部伦理道德是在基本的纲常伦理即三纲五伦基础上展开的,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中就有两项规范家庭内部关系。
“三纲”这一名词,虽不见于儒家经典,但它的精神实质,完全成为了儒家所谓“礼教”的精华部分,它是凭借别尊卑、明贵贱的不同等级而出现的。孔子平日虽没有标举过“三纲”的名目,但对尊卑、贵贱分辨得极其严肃而清晰。在《礼记》及《孟子》、《荀子》诸子文献中所记载的孔子言论,确也不少。至于“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挞之流血,起敬起孝”;“妇人者伏于人者也”这一类的话,都是儒门精义,已经揭示出三纲的主旨了。
经过两汉儒者的补充发挥,这一宗法伦理更形成了系统的理论。如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篇》,班固在《白虎通义・三纲六纪篇》都明白指出君臣、父子、夫妇为三纲,并阐明其要旨。于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教条便成为社会上牢不可破的善恶标准,任何人都不敢违背或干犯。本来,照文字的原义讲,“纲”是统领众目的意思,所谓“若网在纲,有条不紊”,便是指那繁杂的事物里,抽出一个头绪来,可以总持一切的,便叫做纲。在封建社会里,臣下照例是众多的,必有君为之纲;子女照例是众多的,必有父为之纲;妻妾也是众多的(特别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必有夫为之纲。所
以三纲的作用,便是“以君统臣,以父统子,以夫统妻”的一种办法。在这时候,君、父、夫三种人是同样的尊严,臣、子、妇是同样的卑贱,并且绝对服从,而成为没有独立、自由的人了。总之,君权、父权、夫权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形成了三位一体的统治力量,是束缚人的几根大绳索。
概言之,中国古代社会的总体特征是一种政治与伦理一体化的结构特征。这种一体化的社会格局主要是由宗法血缘关系来予以维持的。也许这种宗法血缘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诸如中华民族的巨大凝聚力,中华五千年文明延续不绝等等。但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宗法制度无疑是中国社会肌体内的一颗毒瘤,它包含许多消极的、负面的文化因素,如家长制、一言堂、重人治、轻法治等。宗法制使中国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阻碍了中国迈向近代化乃至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今天,虽然宗法制的核心精神如世袭制已消失,但作为一种观念(如等级、伦常)仍然顽固地保留在人们的头脑中。因此,在中国走向世界,实现现代化的今天,对封建宗法观念进行系统地批判和清理,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就显而易见了。
[参考文献]
[1] 班固.《白虎通义・宗族》[A].丛书集成初编第238
册[C].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2]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M].北京: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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