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中质量等级、食用方法等标识规范

食品标签中质量等级、食用方法等标识规范
一、质量等级标识规范
通过标签观察商品质量品质等级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手段之一,“优等”“特等”“一等”的产品质量等级无疑会增强产品自身的竞争能力。关于食品标签上的质量等级应如何标识呢?在此进行了整理,供行业参考。
(一)产品质量等级是必须标识的吗?
1、根据产品的执行标准判断,执行标准中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强制标识。GB7718中明确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2、产品执行标准中没有规定质量等级,则不可以标识质量等级。
3、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如符合我国已有的该类食品某一质量等级规定,则可标注对应质量等级,当质量规格不能与我国已有的该类食品任一质量等级规定相匹配时,无须强行标注我国质量等级。
(二)哪些品类的标准中规定了质量等级标示要求?
食品伙伴网研究发现,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肉制品、罐头制品、茶叶及相关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等产品标准中规定了质量等级标识要求。
具体标示要求可查看相应的产品标准,如《大豆油》(GB/T1535)中将成品大豆油质量指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则执行该标准的产品标签中应根据产品符合的质量等级来进行标注。即质量等级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来标注,符合“一级”的规定就标注为“一级”,符合“合格品”的规定就标注为“合格品”。
3成品大豆油质・指标
90
质量指标
一级
二级
淡黄至浅黄
浅黄至幔黄
侵黄至株红
(三)虚假标识质量等级可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若企业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可能会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相关判罚案例:
上海市宝山区***米厂生产销售的三批不同规格的预包装江苏大米,使用了标识为**大米的包装,实际产品质量等级与标识不符。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零叁元;(二)人民币捌万陆仟壹佰贰拾壹元。
结语
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如实标识质量(品质)等级,避免在产品包装虚夸产品质量或者隐瞒
产品质量缺陷,比如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做出错误标识。
二、关于食用方法,你标识对了吗?
食用方法是食品标签中的推荐标识内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选择标识食品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有帮助的说明,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具体食用方式。在此整理了食用方法相关的标识要求,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判断标签上是否需要标识产品的食用方法?
可根据产品的执行标准判断,如产品的执行标准上要求标注食用方法的则需要强制标识。
(二)哪些食品标准中规定了食用方法标示要求?
2.1速冻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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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固体饮料
《固体饮料》(GB/T29602)规定,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
2.3方便食品
《黑芝麻糊》(GB/T23781)规定,标明产品的食用方法。
2.4糖果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GB19299)规定,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o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标示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工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55: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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