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

委托加⼯中的标签标注说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益细化,委托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优化的产物。但是在⾷品企业的委托加⼯中,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如何各⾃明确⾃⼰的职责,避免风险呢?本⽂重点说明在⾷品标签标注中的注意事项。
⽣产者信息
【标注⽅式】
⽅法1: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法2: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特别说明】
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法2仅适⽤于同⼀集团公司范畴的委托加⼯⾏为。
【主要依据】
⾷品⽣产许可证编号
【标注⽅式】
两者均可。
【特别说明】
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应标注受委托单位的⾷品⽣产许可证编号。
【主要依据】
《⾷品标识管理规定》第⼋章第三条实施⽣产许可证管理的⾷品,⾷品标识应当标注⾷品⽣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产加⼯实施⽣产许可证管理的⾷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品⽣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产许可证编号。注:1、此处引⽤的是《⾷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的原⽂内容;
2、 QS标志已于2018年完全取消,⽬前需要标识的仅为SC编号,不需标识QS标志。
产品标准代号
【标注⽅式】
可执⾏标准可以是国标、⾏标等,也可以是企业标准。若执⾏企业标准,应在备案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可以为委托单位标准、受委托单位标准或其他单位授权使⽤的企业标准。但是在使⽤前应关注当地对委托加⼯企标备案的相关要求:(1)部分地区明确要求由委托⽅备案的,如河北省,根据《河北省⾷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条要求:委托⽣产⾷品的,由委托⽅在其所在地备案。(2)部分地区,如北京、重庆、湖北等,两⽅均可备案的,如委托⽅已制定企业标准并已经备案的,受托⽅可直接使⽤,⽆须重复备案。但委托⽅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或者被授权⽅的名称及地址。(3)如果委托⽅仅为销售企业,⽆相关⽣产标准,可以使⽤受托⽅制订的企业标准,并按照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规定进⾏备案。
【相关依据】
(2018)沪03民终59号判决书:《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经⽴法机关修订通过,并于2018年1⽉1⽇起施⾏,该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该法已删去“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的内容,该法并未禁⽌企业之间授权使⽤企业标准的⾏为。
《重庆市⾷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委托加⼯或者授权制造的⾷品,委托⽅或者授权⽅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或者被授权⽅⽆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或者授权⽅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或者被授权⽅的名称及地址。
《北京市⾷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五条:委托⽣产⾷品的,委托⽅、受委托⽅均可办理备案。但是在企标登记备案时《⾷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中明确指出适⽤本标准的⾷品是否委托⽣产(如是,请注明委托⽅和受委托⽅的名称及地址)
《湖北省⾷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第七条:委托加⼯或者授权制造的⾷品,委托⽅或者授权⽅已制定企业标准的,受托⽅或者被授权⽅⽆需重复申请备案,但应当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注明受托⽅或者被授权⽅的名称及地址。
《河北省⾷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条:委托⽣产⾷品的,由委托⽅在其所在地备案。
《辽宁省⾷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五条⾷品⽣产企业⽣产的⾷品没有⾷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卫⽣⾏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产的依据,在本企业内部适⽤。⾷品添加剂和⾷品相关产品标准不属于⾷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畴。
第九条委托加⼯或者授权制造的⾷品,备案⽅式按《备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
《江西省⾷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四条企业委托加⼯产品的,委托⽅、受托⽅均可办理备案。
商品条码
【标注⽅式】
使⽤委托单位的商品条码。
【主要依据】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四、关于委托加⼯产品和进⼝产品使⽤商品条码的问题:
(⼀)委托他⼈加⼯产品的,应当使⽤委托⽅注册的⼚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商标
【标注⽅式】
委托单位决定,需获得商标所有⼈许可。
【相关说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承揽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给付报酬。在涉及贴牌的加⼯承揽中,加⼯承揽⼈仅仅是根据定作⼈的指⽰,物理上将商标⽤于商品,承揽⼈的⾏为仅仅是⼀种物理贴附⾏为,为定作⼈使⽤商标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真正使⽤商标的实际上是定作⼈。另外,根据加⼯承揽的特点,加⼯承揽的法律后果应当归于定作⼈,因此即使加⼯承揽过程中出现商标侵权,其结果也应当归于定作⼈,⽽不应当由承揽⼈承担侵权的后果。
担侵权的后果。
《最⾼⼈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指出,任何将⾃⼰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均属于民法通则第⼀百⼆⼗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者。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商标使⽤作出了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包括将商标⽤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于⼴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仅对商标使⽤的对象和范围作了界定,并未指出商标使⽤的⽬的。在执法实践中,不能看到商标贴附于商品、商品包装等载体上,就认定是“商标使⽤”,还应考虑“使⽤”的⽬的。
涉及专利部分
【标注⽅式】
⽬前主要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有争议)
【相关说明】
根据《北京市⾼级⼈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委托⼈明知他⼈实施的⾏为构成专利法第⼗⼀条规定的侵犯专利权⾏为,⽽委托他⼈制造或者在产品上标明“监制”等类似参与⾏为,委托⼈与受托⼈构成共同侵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产品外包装或者产品本⾝上印有委托⼈的公司名称、商标、地址、联系⽅式、委托⼈监制等信息,在⽆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形下,通常可以认定该对外标注信息的企业即为专利法所界定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如果该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则该企业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
任,从⽽认定该企业(委托⼈)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
参考IPRdaily《委托加⼯中,委托⼈专利侵权责任的认定》
关于委托加⼯的其他要求,可参见⾷品580⽂章:⾷品委托加⼯,你怎么看?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投稿邮箱:*******************
想要加⼊580讨论的⼩伙伴可以加⼩编:food580ask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36: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2838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委托   企业   标准   备案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