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
∙【文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委员有序、高效开展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2017】191号)及《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成
第二条 金标委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含常务)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金标委主管单位推荐。金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秘书若干人。金标委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聘连任。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三条 金标委委员原则上应由以下利益相关方构成:
(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
(二)相关金融机构的代表;
(三)有关科研机构、院校、学术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
(四)金融行业检测认证机构、金融消费者组织的代表。
同一单位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单一利益相关方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
第四条 委员由单位推荐,代表单位参加金标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金融业务、标准化或技术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与中级以上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五条 委员名额分配方案由金标委行政主管单位在组织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方案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委员,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审批聘任。委员聘书由国标委统一颁发。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金标委提交的以下提案进行表决:金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金融领域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技术审查、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及金标委规定的其他应表决事项等;
(二)获得金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三)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含常务)、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及金标委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国标委、金标委行政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四)监督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五)《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金标委组织的各项会议、培训等活动,及时传达和反馈金融标准化相关信息;
(二)关注金标委互联网站,按照网站相关通知要求,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三)积极参与金融标准化工作调查、研究和论证;
(四)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金标委下达的标准立项申报、立项评议、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及技术审查等要求及时反馈意见,并进行电子投票;
(五)积极组织推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六)积极组织参加金融标准复审,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反馈复审意见;
(七)积极参加金标委组织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按要求及时有效地完成国际标准化工作文件的意见征集、研究、评议和投票建议等工作,积极提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建议并有效进行落实;
(八)积极组织推动本单位参与金融标准化工作,承担金融标准制(修)订任务,参与已
颁布标准的应用效果调查评估工作,组织本单位向金标委互联网站供稿及本单位标准化文档管理工作等;
(九)《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委员职责和其他义务。
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八条 委员日常管理。
金标委秘书处负责委员的日常管理,并维护委员相关信息。
委员工作单位调整、变更等应及时向金标委秘书处报备。
金标委秘书处负责对委员参与金融标准化活动、意见反馈情况等进行定期统计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相应改进和奖惩建议。
第九条 委员调整。
根据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金标委可提出变更、增补、解聘委员及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由金标委秘书处依程序报国标委批准。
有特殊情况时,金标委委员单位也可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由金标委秘书处依程序报国标委批准。
委员调整获批前,原委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标委提出委员调整和解聘的建议,报国标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国标委规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全年不参加投票表决次数超过20%的;
(四)未经许可代表金标委向媒体公开发表言论,其行为影响到金标委正常工作的;
(五)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七)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金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