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做公司法人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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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做公司法人的风险有哪些?

只要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不管是哪个公司或者是否只是挂名,都要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甚至还有可能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拘留。
  公司法人的意思就是公司代表人,也就是说能够代表公司做出决定决策,对于公司的发展其关键性作用的人,身份越高责任越多,这也就会造成公司法人需要承担的风险有很多,如果作为朋友代为做公司法人的风险有哪些?下面来了解一下。
  代为做公司法人的风险有哪些?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法人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
人予以赔偿。
  (3)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然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可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法
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失。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
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通常而言,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4、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 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此外,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实践中,如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亦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2)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42: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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