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9.22
【字 号】葫政发〔2005〕34号
【施行日期】2005.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发〔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对连山区杨钢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立和谐葫芦岛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
统一部署,到2007年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钼、锰和地热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杨钢地区钼矿矿山企业整合和规范任务顺利完成;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坚决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对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对查出的违法行
  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作业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3.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和农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对乡(镇)所辖区域内半年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勘查或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照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当地县级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并没收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1.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煤炭资源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2.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1.认真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
  2.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
  3.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
  4.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5.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炭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1.对在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2.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许可、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炭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五)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级政府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洗)矿厂进行清理整顿。
  1.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2.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和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4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2810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矿产资源   规范   依法   开采   开发   勘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