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研究

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研究
开题:众所周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点,像研究的对象等。除此之外,关于其正确与否及其判断的标准上也有着显著的不同。自然科学在正确与否的问题上有着比较大的确定性,真理为对与错的领域划分了一条明显的界限。但是在人文科学领域中,对错标准远远不会来的这么简单,真理也不会那么清楚,是非标准似乎也难以确定。换言之,在“是非”之争上,人们对于那些至关重要问题的探求一直处于踌躇徘徊之中,自哲学问世以来,何为“至善”这一根本的道德问题,便成了推论思想的主题,困扰着诸多天才的哲学家,并因此造就了五花八门的学术流派,相互之间不断发生口诛笔伐。
功利主义和义务论正是在这样的情境下发展起来的,功利主义有一个比较悠久的历史,在古希腊的哲人们在爱琴海旁思索人生意义的时候,便有了功利主义的构想。而义务论,则是由康德和罗尔斯等人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当然,这也进一步促使功利主义者们进行了自我调整和理论完善。本文主要陈述在此种发展情况下的功利主义,即穆勒的功利主义。总体来说,穆勒的功利主义是一种调和式的道德观,这也给我们提供了看待这个问题的新的角度。要阐述穆勒的功利主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功利主义的发展历史。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者利益作为其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思想作为
目前最具影响力的伦理理论体系之一,其萌芽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其后,经由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的反封建运动,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功利主义思想逐步形成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这个时期,持有功利观点并且比较有代表性的思想家,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孟德威尔、哈奇森、休谟和亚当•斯密等人,以及法国哲学家卢梭、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提出了功利在伦理道德思考中的重要作用,并对于功利主义内涵的各种理论要素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对于功利主义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框架形成于18世纪后半叶,由边沁所创立。而后,19世纪,由穆勒修正并发展,标志着功利主义理论进入了其发展的鼎盛期。穆勒作为功利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其思想不仅集成了前期的功利主义学者的思想精髓,还以其独有的调和特点,给了我们思考道德哲学的新方向。
穆勒的功利主义:穆勒在其《功利主义》一书中开篇即提出,他首先要澄清一种无知的错误知识,即认为那些奉功利为是非标准的人对“功利”一词的理解和使用是狭隘的、庸俗的,将“功利”和“快乐”对立起来了。功利和快乐的对立引起人们的批判,同样,将快乐置于功利前面时又显得过于现实的奢靡享乐。排除我们对功利主义的一贯偏见,要了解功利主义的内涵和意义,以及是否我们会用它作为我们行为生活的道德指导准则和社会的建构基础,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功利主义的一些概念性的东西,逻辑学正是在不断地教着我们这个知识。要批判一种理论,首先要弄清楚这种理论的内涵,否则这种批判就会显得不知所云。
功利主义从其产生到发展,从伊壁鸠鲁到边沁,几乎每位倡导功利主义的思想家都认为功利并非是用来区别于快乐的某种东西,而就是快乐本身,同样是为了避免痛苦。他们并不把有用的东西与令人赏心悦目的东西或纯粹起装饰作用的东西对立起来,相反,他们始终声明有用的东西就涵盖了后两种事物在内。联通宝视通
乾隆大阅图接受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为道德之根本,就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即为“是”、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为“非”这一信条。幸福,意味着预期中的快乐,意味着痛苦的远离。不幸福,则代表了痛苦,代表了快乐的缺失。功利道德所基于的生活理论就是追求快乐、摆脱痛苦是人唯一渴望达到的目的。所有为人渴望的东西之所以为人渴望,要么是因为其本身固有的快乐,要么是因为他们可以作为一种手段来催生快乐阻止痛苦。
功利主义把快乐作为生活目标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一些人的头脑,以至于这些人便懒得再进行思索,便深恶痛绝的排斥。在他们看来,这种理论宣扬的最高生活目标就是享乐,从而丧失了更崇高的追求和渴望,因此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卑微低贱的思想,只配得上像猪一样的人。现在这样对待功利主义的人也绝不在少数。面对这样的谴责,功利主义者总是这样回应道,不是功利主义者,而是那些批判者自身,玷污了人的本性。因为这些批判者们实际上在认为人不可能享受快乐,除非享受猪享受的快乐。这当然是对人类本身,而不仅仅是功利主义者的污蔑。人所追求的幸福和牲畜所享有的快乐当然不可同日而语,虽然二者在一些基本层面上比如食物、安全等的快乐上还是有着很大的一致性的。
当然,人有着更高一级的官能,当人意识到了自己的这些官能后,就不会把什么东西都当做幸福,比如满足就不等同于幸福。即便是古希腊时期的伊壁鸠鲁派,在他们的生活哲学中始终更为重视智力层面上的快乐、感情上的快乐、想象力赋予的快乐和道德情操方面的快乐,而非单纯感官上的快乐。不过必须承认的是,总体而言,功利主义信奉者们将精神愉悦置于肉体愉悦之上时,主要注重的是广义上的永恒、安全、节俭等精神因素,言下之意即更为追求符合环境的善,而非依赖于自己的内在本性。
我们在评价其他事物时,考虑量的同时都会考虑质,我们考虑快乐时,理所当然也要注意到两者的差别。快乐有什么质量的差别呢?穆勒认为,面对两种快乐,倘若所有或者几乎所有体验过这两种快乐的人在不考虑优先选择所可能引起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情感的情况下都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同一种快乐,那么这种快乐就是一种更加让人渴望的快乐。他还对快乐的质的差别进行了罗列,想必没有人会为了能够尽情享受牲畜的快乐而甘愿将为低等动物,没有一个聪明人会愿意变成傻瓜,没有一个受过教育的人会甘愿变成不学无术之徒,没有一个有感情良心的人会情愿堕落成卑鄙自私的家伙。尽管他们相信,比其他们自己,傻瓜。无知之徒和无赖对命运更加容易满足。如果他们为了满足这些欲望而进行妥协,他么便会陷入极端痛苦之中。
在尊严意识强烈的人身上,尊严代表了他们幸福中最根本的一部分,故只要与尊严相冲突的东西都不能成为他们的目标,哪怕是一瞬间的。大凡觉得这种优先选择是以牺牲幸福为代价的人,认为在同样
的情况下享受层次高的人没有享受层次低的人幸福,无疑是混淆了“幸福”和“满足”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无论快乐还是痛苦都不是但单质的,而两者又永远是异质的。
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功利主义的标准并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穆勒在其著作中指出,如果说一个高尚的人因其高尚而永远比他人更为幸福这种观点姑且值得怀疑的话,那么他的高尚使他人感到更加幸福,使广泛意义上的世界成为巨大的收益者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故功利主义者唯有普遍培养人们的高尚情操方能实现其最终目标,哪怕每个个体只能通过他人的高尚而受益,哪怕自身的幸福在泽被众人的过程中受到严重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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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穆勒的功利主义似乎是对人们的要求有过高了。人们或许永远不会成为那样的道德先锋而使功利主义思想成为空谈。在这一点上,要求人们出于义务动机去做事情的义务论同样具有很大的空想性。但这也不能阻止两者成为当代伦理学领域中的两大规范性思考。穆勒对于这一点也进行了阐述,他认为,人类发展的内在要求绝不是让人们成为自私自利之徒,只专注于可怜的自我存在而对其他的一切麻木不仁,而是在于某种更高的追求,即充分体现人何以为人的实质,这一点在现代社会已经相当普遍了。诚挚的私人感情和对公共利益的关心,于任何一个在正确教育下成长起来的人而言都是有可能具备的,充其量只有程度上的差别而已。
功利原理的终极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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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产生于社会的发展,是社会良好运行和持续发展的产物及必须条件。道德在很大程度上说它的运行依赖于人们的自觉性和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自觉性是内在的力,受到个体、家庭环境、受教育程度等个体发展环境的影响。而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则是外在的力,受到个体以及社会发展程度影响。
道德领域不同于法律政治领域,人们服从于政治律令往往是面对于政治权威,而在道德领域,却没有这么一个绝对权威,每个人对是与非都有着自己的理解,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道德的约束力在哪?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约束力又在哪?
追问道德的约束力这样的问题经常被问起,也应当被问起。而对此作出的回答则是伦理哲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样的问题不仅仅应当被推向功利主义,其他道德哲学都应该被提问。义务论要求我们在想问题做事情时都是出于一种义务动机去做某件事,那么,我们的这种义务感来源于何处呢他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呢?
与功利主义不同,义务论的信奉者们倾向于认为,一个人若在道德义务中到了先验事实,即属于事物本身范畴的客观实体,那么它往往比那些相信道德义务完全是主观性的,只存在于人类意识之中的人更顺从于道德义务。然而,穆勒指出,无论一个人在“实在论”这点上持何种立场,真正使他受到驱使的力量无疑是他自身的主观情感,并且驱使力量的大小无疑由情感程度来决定。功利主义者主张,我们内心的主观感受就是一切道德的终极约束力。人们的行为听从于心灵这个指挥官的调动,内心的
情感在不受外在力量的约束下指导着我们的行为,功利主义者认为,这不仅仅是功利主义的约束力,也同样是其他一切道德力量的约束力。
在关于义务论的阐述中,义务是先天产生的还是后天产生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们受义务感的驱使被迫的做一件事,这实际上就说明了义务感的力量不是存在于先天之中,而是在以一种外在约束力的形式在对人们起着作用。如果义务是后天形成的,那么这种力量是怎样的在起着作用?每个人的义务感会一样吗?
正如说话、吃饭、骑自行车等人类后天形成的能力一样,义务感在形成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一众内在外在环境的影响,同时,他也很容易受到外在约束力和早期人生印象的作用而可能朝任何方向发展。故认为道德感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不会以良心的权威性对人们的心灵施加作用,无疑是再荒谬和幼稚不过的了。
若义务论是人的先天能力,就是说人一出生就知道自己处于义务做什么是适当的,这便又会带来新的问题,人是性善还是性恶呢,怎么能保证我们不会出于恶的义务感而专心行恶呢?而且,这种义务感是天生依附于哪一种目标呢?我们很难去回答这些问题,如果说义务感真的天生依附于内心情感的话,我们真的想不出理由去否认义务感不会依附于最多数人的幸福这一基本。这有这样,我们才是在促进最大的善。
既然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是试图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情感来促进社会的善,或许我们可以把两者结合起来,作为促进当代社会道德理论的一个突破口。
穆勒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比较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正义理论,以期望代替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他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主要涉及到功利主义的三个错误,即功利主义没有认真考虑在一个社会里如何分配利益和福利,没有认真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没有考虑欲望满足方面的特性。这三个错误在罗尔斯看来是目的论和道义论之间的差别,是善与正义之间的差别,是效率原则和平等之间的差别。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又联系社会多元论的事实,对功利主义的综合性学说进行批评,使他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
功利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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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经常认为功利原理才是一种不确定的标准,每个人对它都哟自己的理解,唯有正义是不可改变的、不可取消的、不可误解的、不言自明的、不会受舆论左右的,才会赋予人类安全。由此,有人推断在正义问题上不会存在争议,如果我们将正义作为行为准则,那么一切问题都会像做数学证明题一样让我么感到确信无疑。然而这种看法与事实相去甚远。实际上,关于何为正义如同何为对社会有益这个问题一样一直以来都是众说纷纭,争论不休。不但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个人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
解,即使在同一个人的思想中,正义也不是铁定的某一条法则、某一种原则或某一种教义,而是表现为很多这样的法则、原则和教义,他们各自的要求并不总是趋于一致,当一个人在他们中间进行选择时,往往会受到某种外在标准或个人偏好的左右。
在将功利或幸福认可为是非标准的推论过程中,最大的障碍便是“正义”这一概念。“正义”一词如本能一般能够在瞬间毫不犹豫地唤起强烈的情感和表面上清晰的感知。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正义和功利似乎是完全划清界限的,在概念上完全对立的东西。
剥夺任何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以及其他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体的东西通常属于不义。这时候,正义和不义这一概念得到了最明确的体现,即尊重人的合法权利即为正义,侵犯人的合法权利即为非义。正义和法律这两个范畴似乎是在很大范围下重叠在一起的。而且穆勒在其著作中关于正义其语言词源的阐述中也告诉我们,对正义的审判和执行便成了对法的审判和执行。形成正义概念中的两个基本因素肯定是和法律相一致的,它构成了基督教产生之前希伯来人的全部理念,即相信一个民族的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同时全体公民均视这些法律为上帝的旨意。
正义和法律的这种紧密结合有时容易让人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一个社会不是民主而是专制呢?不是温和而是极端暴政呢?这种情况现在比较少见但是在封建社会却是随处可见。即便是现在,自诩为民主文明的国度下,不民主不文明的现象也不是那么稀有。
理想中的社会在现实中并不存在,那么完美的法律也就并不存在,一部法律只能是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时间地域上有着很大的局限性,那么,依附于法律的正义同时也就会陷入很大的不确定性。
有人坚持认为个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即便是恶法。公民倘若需要表达对法律的异议,唯有通过努力要求主管当局修改法律的办法予以表达。这种观点显得颇为肤浅,它一方面忽略了人们面临恶法时进行审议的难度,另一方面没有考虑到当代政治文明的基础即为社会契约论的根本要求,即个人按照社会契约组建政府、制定法律等,违反了这一原则恰恰是最不正义的。
有的人认为一切不合时宜的法律都是不义的,因为每一部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人天生的自由,唯有充分体现人类的善才是合法的,否则这种约束就是不义的。在这众说纷纭中,有一点似乎是得到了普遍认可,那就是不义之法是可能存在的,即使一部法律被人们视为不义,对该法律的违背似乎仍然被视为不义行为,言下之意是侵犯了某些人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功利主义性质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伦理学家将道德义务分为两种,即完全债务义务和不完全债务义务。不完全债务义务是指那些不产生权利的义务,行为是义务性的,但履行义务的具体场合由我们自己决定,比如慈善和捐赠等,我们必须要去做,但是即不针对任何明确的个人,也没有任何强行的时间规定。而完全债务义务则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带来相关权利的义务。
这一区别与正义和其他道德义务之间的差别也大致吻合。人们对正义一词的各种理解,似乎总是和个人权利相关。凡是涉及权利,行为便不再仅仅是道德行为而与正义有关。比如捐赠,本来是一种不完全债务义务,但当这种义务在特定的时间针对到特定体时,便成了一种完
全债务义务。强迫人捐赠的例子并不少见,被强迫之人大多是名企富商,这也就揭示了一种更深层次的贫富不均的现象,但是这种其实关乎利益的事情往往被带上“正义”的帽子。情感本身不会源于通常被确切地视为利益概念的东西,然而,尽管情感不会道德却会。穆勒认为,正义感有两种基本成分。“渴望惩罚犯了恶行之人,以及清楚或相信有明确的个体或多个个体受到了伤害。”
渴望惩罚伤害某个个体的那些人仿佛就是出于自卫冲动和同情心这两种情感的自发产物。这两种情感都是再自然不过,类似于人的本能。正义感中含有渴望惩罚他人的元素,这实际上是一种自然地报复情感。这种报复情感在智力和同情心的引导下将矛头指向那些通过社会伤害我们或令我们一起和社会受到伤害的行为。因此,正义感本身毫无道德而言。道德就是这种情感对社会同情心的绝对服从,完全听从和服务于社会同情心的召唤。于是,一个正义的人就只会去憎恨对社会的伤害行为而不会去憎恨对自身的伤害行为,无论这种伤害会带给他本人多么大的痛苦----除非他与社会在压制这种行为方面存在共同利益。一个人由于遭受痛苦而感到愤恨,这个人在允许自己表达愤恨之前先顾及到了这种行为是否有可能引起非议,他无疑感到了自己是在坚持某种准则来维护别人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这才是一种道德感的体现。
当康德提出“你当如此行动,使你的行为成为全体理性人的准则”作为道德的基本原理。他事实上承认,个体在良心上对其行为的道德性进行批判时必然考虑到了体的利益或至少是一视同仁的对待其他个体的利益。概括起来,正义理念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准则和支持该准则的情感。准则为全体人所共有,首先为全体人谋善,而情感则表现为渴望惩罚那些违反准则之人。正义感,是原本仅对自身或同情者受到伤害进行抵制或报复的动物性欲望,在人的普遍同情心和理性的利己概念影响下,将关怀对象拓展到了全体人类的一种情感。
WorldEnergy穆勒功利主义和其他功利主义者比较
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是对于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边沁将对于快乐与痛苦的体验作为其道德标准,认为苦乐在人的行为中处于支配地位。他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中这样说道:“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它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链环。凡是我们的所行、所言、所思,都要受它们的支配;凡是我们所做一切设法摆脱他们的努力,都是足以证明和证实它们的权威之所在而已。一个人在口头上尽可以自命弃绝它们的统治,但事实上他却始终屈从于它”。 ①以这种苦乐原理为基础,边沁认为,人类行为的基本原则就是对于快乐的追求和对于痛苦的避免,而这就是“幸福”、“善”。由此他的功利原则指出,“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
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 ②于是,边沁认为快乐只有量的区别而没有质的差异,他用加减乘除的计量方法,计算出人们所做所为的苦乐得失,并取其最大盈余值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穆勒在继承边沁功利原则的基础上,对其做了修正。穆勒指出快乐不仅有量上的差别,还有质上的区别。在此,穆勒把伊壁鸠鲁主义者关于快乐的观点引用了过来,重新说明,这种功利主义原则下的快乐并不是像猪一样的快乐,而是理智的快乐、情感的快乐、想象的快乐、道德情感的快乐,总是比纯粹感官的快乐高一级的快乐。功利主义总是把这种永恒性、安全性、价值性等精神上的快乐置于肉体上的快乐之前的。
快乐是分等级的。在评估事务的过程中,不能把快乐的质量混同于数量,也不能单单依靠数量来做判断。“在数量上较少的快乐在质量上具有优先性,相对而言,远胜于数量多的那种快乐。” ③在这里穆勒提倡一种高级的快乐,即“那些同样的熟悉两种快乐的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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