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告诉你南海问题是怎么回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告诉你南海问题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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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源流】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ofthe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国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6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

·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

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等国家批准生效。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海上不同区域权利的规定】

点线面之间的位置关系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
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passage〕。

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
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岛国水域:由于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岛国〔Archipelagic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岛水域〔ArchipelagicWaters〕,可视为该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公海〔国际水域〕: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marine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Landlocked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
Transit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

【海洋主权争端的案例】

南中国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

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准则”〔DeclarationontheConductofPartiesintheSouthChinaSea〕,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
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

电视新闻评论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

1947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内政部方域司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以未定国界线标绘了一条由11段断续线组成的线。新中国成立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出版的地图在同一位置上也标绘了这样一条线,而只是将11段断续线改为9段断续线。这一条线通常被称为传统疆界线,因其形状为“U”形,所以也被称为“U”形线。“U”形线是经中国政府部门提出和审定,标绘在中国正式出版的地图之上的,理应认为,它反映了中国政府的某种立场,也可看作是中国政府对外的一种权利主张。因此,正确解读这条线的法律涵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学界,关于“U”形线的法律涵义有着多种不同的主张和解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我看到的资料,这种主张和解释主要有以下四种:1)国界线说,认为该线划定了中国在
南海的领土范围,线内的岛、礁、滩、沙以及海域均属于中国领土,我国对它们享有主权;线外区域则属于其他国家或公海;2)历史性水域线说,认为中国对于线内的岛、礁、滩、沙以及海域均享有历史性权利,线内的整个海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擒敌拳髋骨;3)历史性权利线说,认为该线标志着中国的历史性所有权,这一权利包括对于线内的所有岛、礁、滩、沙的主权和对于线内内水以外海域和海底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承认其他国家在这一海域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换言之,这种观点在主张线内的岛、礁、滩、沙属于中国领土的同时,把内水以外的海域视同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4)岛屿归属线或岛屿范围线说,认为线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受我国的管辖和控制。所有这些主张和解释,应当认为都是有一定道理的,并不全是空穴来风。但是,同样明显的是,其中只有一种主张和解释才是最为符合客观真实和国际海洋法的要求,也只有这样的主张和解释才能更好地坚持和维护我国在南海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南海问题的解决。

将“U”形线解释为“国界线”,其最重要的依据是,这是一条用国界线符号在图上标绘的线。按图索骥,我们似乎有理由将其视作国界线。然而,这种观点的成立却有一些无法解决的
困难。首先,这是一条以断续国界线,即未定国界线标绘的线,这条线的存在最多只能说明中国政府主张将线内的岛屿和海域划入中国的领土范围。它不是一条已经划定的实在疆界线。我们显然不能根据这条线将线内的岛屿和海域说成是中国的领土,也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尊重中国的这一立场;其次,自从在地图上标绘了“U”形线以后,中国历届政府从来没有以一定的方式,明示的或暗示的,宣布过线内的整个海域是中国的领海,也从来没有对它行使过领海权;再次,将“U”形线解释为“国界线”的观点也是有悖于国际海洋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国际海洋法有一条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即陆地统治海洋。基于这一理论和原则,沿海国有权在其海岸外选定一条领海基线,将这条线作为起始线以一定的距离标准向外划定本国的领海。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对沿海国的这一权利和它们应当用来划定本国领海的这一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事实上,世界上各沿海国,包括我国在内,都是按照这样的方法划定本国的领海的。显然,用在地图上标绘一条线以圈定领海范围的想法和做法,是与上述国际海洋法理论和实践大相径庭的。

将“U”形线解释或主张为历史性水域,比较“国界线”说更加难于成立。在国际海洋法的实践
rohm中,确实有个别国家以历史性权利为理由,主张和建立了自己的历史性水域。然而,这种主张和实践从来都是引起重大争议的。迄今为止,历史性水域一直没有像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一样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负有编纂和发展国际海洋法任务的第一次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没有在它们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将历史性水域作为一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如果我们试图利用这一国际上存在争论的概念作为我国权利主张的根据,其效果只能削弱我国在南海争端中的立场。而且,由于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内水,在该水域内,未经准许,外国船舶是不容许航行和通过的。如果我们将“U”形线内的水域宣布为历史性水域,那么,这无异于开门揖盗,不仅会遭到南海周边国家的反对,而且会招致美、日等早就想插足南海争端的国家的强烈反对,从而使我国在南海的地位更加不利。还需要指出,将“U”形线解释为历史性水域,也缺乏必要的法理和事实根据。众所周知,国际上几乎已形成一共识,即一个国家为了将某一海域宣布为历史性水域,它必须证明,该国长期以来已对该海域实行了控制和行使了这一权利,而且,此种权利的行使已经得到其他国家明示或默示的承认。以这一标准进行衡量,我们显然很难将“U”形线解释为历史性水域线并要求其他国家加以承认。

历史性权利线说以“U”形线自提出以后在很长时期内没有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的事实为理由主张在线内享有某种历史性权利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别是它认定线内的岛、礁、滩、沙属于中国的领土的主张是有充分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的。然而,历史性权利线说将“U”形线内内水以外的全部海域视为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却是难以想象的。首先,在国际海洋法上,一个国家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与所谓的历史性权利是没有关系的,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来自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法的规定,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则是来自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事实,它们都不是来自于什么历史性权利。事实上,在国际海洋法发展到今天的情况下,中国完全可以毫无阻碍地在南海建立自己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没有必要去借助往往会引起很大争论的“历史性权利”。此外,以历史性权利为理由去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是大材小用了。因为,在国际实践中“历史性权利”概念一般都是在“历史性所有权”的意义上使用的,一个国家以历史性权利为理由提出权利主张,追求的是主权或所有权,而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则是特定的主权权利,它们与历史性权利所指的主权和所有权,在质和量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其次,根据陆地统治海洋的国际海洋法理论和原则,沿海国都是按照200海里距离标准和自然延伸原则,以领海基线为起始线向外划定专
海外侨胞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历史性权利线说以一条人为的线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与国际海洋法的理论和实践明显不符。再其次,自从提出“U”形线以后,中国历届政府从来没有明示或默示地主张将线内内水以外的海域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没有对这片海域行使过这种权利,因此,中国很难主张对于线内的海域享有这一内容的“历史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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