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文章属性
【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
【条约领域】贸易,金融
鼻咽【公布日期】2003.10.07
张培基【条约类别】议定书
【签订地点】巴厘
正文
皮肤感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
  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认识到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框架协议》所涵盖产品加速实施降低关税和取消关税,包括加速实施涵盖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任何承诺;
  认识到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一些东盟成员国需要完成与中国的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谈判;
  希望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
  希望修改《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
  期望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予以澄清说明;
宗教学
底排弹  期望通过双边或诸边协议或安排来对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米巧铭
  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以后的修订都需要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
  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的修订
  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a)(iv)取代:
  对于未能完成附件1和附件2中的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产品清单仍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实施时间框架制订完成。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15: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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