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
作者:刘瑶  发布时间:2011-07-19 12:56:56
  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36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这是确定海洋区域及其资源法律地位的总原则。以其为基础,公约第137条对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1.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2.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有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种资源不得让渡。
  3.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除按本公约关于区域部分的规定外,不得对区域矿物主张、取得或行使权利。否则,对于任何这种权利的主张、取得或行使,应不予承认。叶季谌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域活动原则
  公约第138条志143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区域内的活动应遵循以下诸原则:
  1.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且不加歧视。
  2coredraw.各国对区域的一般行为应符合本公约关于区域部分的规定、《联合国宪章》所载原则及其他国际法规则,以利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互了解。
  3.缔约国应有责任确保区域内活动一律依照本公约关于区域部分的规定进行。
  4.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5.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并为谋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6.区域内的活动应确保切实保护海洋环境。
  7.区域内活动应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8.区域内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是应特别顾及
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及其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王治坪
金都高尔夫艺墅  (二)区域资源的开发制度
在网络暴力中捍卫自己     公约第153条规定:区域内资源的开发活动应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统一安排、进行和控制。区域资源的开发制度采取平行开发制panelled system),即由企业部直接开发,同时也允许有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有关规定的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织,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勘探和开发。
  (三)区域活动的管理机构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建立对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活动负责组织和控制,特别是管理区域资源的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该组织设在牙买加。管理局具有公约明示授予的权力和职务,并有为行使关于区域桂花雨教学设计内活动的权力和职务所包含的必要的并符合公约的各项附带权力。管理局的机关有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企业部。管理局的各有关机关和附属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应按照关于执行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规定采取渐进方式,以便能在区域内活动的个个发展阶段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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