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一)

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一)
[内容提要]虽然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确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但该制度在我国物权法领域的研究中,却可谓是一片尚未开垦的处女地。本文对该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后认为:海域与海域使用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海域应属于不动产,海域使用权虽在客体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但符合物权的特性,在性质上应界定为用益物权之一种;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既有重大成就,也有明显的不足,应加以改进和完善;在我国《物权法》中,应对海域使用权作出原则规定。
[关键词]海域使用管理法物权法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
第一章海域与海域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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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海域与海域资源
一、海域的概念
海域,是指海洋的一定范围,是由一定范围内的海面、水体、海床及其底土所构成的立体空间。“海”系地理学上的名词,是指靠近大陆比洋小的水域:“域”是指一定疆界内的地方。因此,海域是指与陆地相连的一定界限之内的边缘海区域,是与陆域相对应的概念。
海域可分为地理海域与主权海域两种。地理海域,是最广义的海域,泛指海洋的所有组成部分。按照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海洋可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
主权海域指沿海国对其拥有主权的海域。根据是否拥有完全主权,可将主权海域进一步区分为完全主权海域和不完全主权海域。沿海国对于完全主权海域,除对外国船只的无害通过负有容忍义务外,享有与领土相同的权利。完全主权海域一般仅指内水和领海。内水,是指一国的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所谓领海基线,是指一国领土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所谓海岸线,是指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领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领海是沿海国家的领土在海洋上的延续,国家对领海可以行使完全主权。不完全主权海域,是指沿海国拥有海域的部分管辖权和资源主权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在毗连区内,沿海国对海关、财政、
移民、卫生等特定事项拥有管辖权;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仅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性权利,如资源勘探和开发、海洋科学研究等;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扩展到大陆边外缘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它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
但沿海国可对此区域内享有某些排他性的权利,如大陆架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可见,公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均不在《海域使用管理法》调整的海域范围之列。本文所研究的“海域”,限于《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定的范围。这是一个空间(或者空域)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
二、海域的特点
新型磁选机海域作为“蓝国土”,有如下明显的特点:
第一,海域具有资源性。即海域是与陆地资源相对应的自然资源。自古以来,海洋就是资源的宝库,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每一片海域都是多种自然资源的统一体,无论海面、水体,还是海床和底土,都蕴藏着不同种类的资源。如海面有娱乐资源、港口资源,水体中有渔业资源,海床和底土有矿产资源等。明确海域是一种自然资源,也即意味着海域同其他任何资源一样,都是有限的。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以保障海域整体功能的发挥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明确海域是一种自然资源,也是国家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前提。因为凡属自然资源,其使用者都应缴纳一定的费用,而不能无偿地占有使用,这既是经济学的原理,也是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公平正义
的基本要求。
第二,海域具有立体性。海域并不是一个平面的概念,单纯的海面或海床不能称作海域。海域是立体性的,它自上而下可以划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部分,各部分纵横交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海域的立体性,决定了海域内所蕴含的资源也是立体的,海域是一个集多种资源和功能于一身的统一体。而几乎海域中的每一种资源都可以成为开发利用的对象,并且,只要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相互间不冲突,便完全可以对其同时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海域具有特定性。即海域的整体与其各组成部分可以因“分割”而成为无数个特定、具体和相对独立的物。海域具有功能的多宜性和水体的流动性等特点,是一个无法截然分开的空间资源整体。海域虽没有象土地一样明确的边缘,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海洋利用的日渐深化,每一片海域都可以根据经纬度、自然外观或人为地设置海上界标而“特定化”。海域的表面边界与面积特定后,水体、海床与底土也随之特定。海域的特定化,使其得成为民法上特殊的
“物”和权利的客体与支配的对象。
第四,海域具有专属性。即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海域为国家所有,仅有极少数国家承认海域的有限私有。在我国,海域的所有制与土地有一定的差异。土地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分,而海域全部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平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海域使用管理法》贯彻了宪法规定的这一原则,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依法取得海域的使用权,不能取得海域的所有权。明确国家对海域的所有权,有利于澄清过去在海域权属上“谁占用,谁所有”的错误认识,从根本上理顺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在海域的所有与使用上的权属关系,从而维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有利于国家对海域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的统筹安排,规范用海秩序,保证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从而促进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这也是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三、海域所蕴含的资源
(一)海域资源的种类
海洋是资源的宝库,海域作为海洋的组成部分,同样也蕴含着丰富的资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生物资源。包括海洋动物和植物资源。物种繁多、储量丰富且可再生的海洋动植物资源,不仅可以弥补陆生食物资源的不足、丰富人类食物的种类和营养结构,还能提炼、制作出多种药物,并提供多种重要的工业原料。
2.非生物资源。主要包括油气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水资源等。许多区域的海底,蕴藏有丰富的石油、
天然气等油气资源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在陆地资源日渐匮乏的情况下,这些海底资源的发掘与开采,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海水中,含有盐、卤元素和多种金属元素,可称得上是“液体矿床”,并且,随着陆地淡水资源供给的不足和海水淡化技术的发展,海水对人类生存的意义日益重大。因此,可以说海水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资源。
3.海域空间资源。主要包括:(1)海岸与海岛空间资源,可用来发展工业、农业、城建和旅游等;(2)海面空间资源,不仅可以用来开辟国内、国际航道,而且也是建设海上人工岛、海上机场等设施的良好场所;(3)海域水体空间资源,广阔的水体空间不仅是从事渔业生产的必要场所,而且也是军用和民用水下交通工具的运行空间;(4)海底空间资源,可用来进行海底电缆和输油管道等的铺设、海底隧道的开凿,还可作为海底仓储、海底倾废的场所等。
2014sci影响因子4.海洋可再生性能源。广阔的海洋及近海海域中蕴藏有丰富的海洋可再生性能量资源,如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以及海洋风能、温差能等,资源量十分巨
大,而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这类能源如能有效地予以控制和利用,将会极大地造福于人类。
(二)我国的海域资源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岸线长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面积均列世界前10位。我国拥有约300万平方公
里的管辖海域,其中有完全主权的内水和领海37万多平方公里,大陆岸线长18000多公里,岛屿岸线长14000余公里,沿海滩涂面积有2万多平方公里,15米等深线以内浅海面积有12万多平方公里。不唯如此,我国广大的海域,自然条件亦十分优越,非常适于开发利用,海洋经济的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在我国辽阔的海域中,不仅存在着巨大的空间资源与可再生性能源,而且其它有形资源的蕴藏量和储量也相当丰富。例如,我国近海海洋生物物种繁多,动物有万余种,植物达2万余种(其中藻类1820种),平均生物产量每平方公里3020吨。我国管辖海域内有油气开发前景的海域面积有100多万平方公里,已圈定的大中型新生代沉积盆地有16个,据国内外有关部门资料估计,其中蕴藏的石油资源量150~200亿吨,占全国石油总资源量674~787亿吨的%~%;天然气资源量有6万多亿立方米,占全国天然气总资源量26万亿~33万亿立方米的19%~24%.我国浅海砂矿资源也比较丰富,已探明有钛铁矿、砂金矿、铬铁矿、石英砂、建筑砂等60多个矿种,12个成矿带,已掌握的地质储量有16亿多吨。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富饶的海域资源将会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海洋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也将会与日俱增。
第二节海域的利用方式及其分类
一、海域利用的主要方式
海域的利用是人们根据海域的区位、资源与环境状况所进行的开发利用活动。人类对海洋的利用,经历了由单一到综合、由平面到立体的发展历程。如今,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大批新兴海洋产业,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方式越来越多,对海域利用的程度不断深化,可利用的海洋资源与空间日益广泛,海洋的价值和功能发挥得愈益充分。目前,人们对海域的主要利用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渔业捕捞。是指利用船舶和具捕捞海洋中的生物资源,分为远洋捕捞和近海捕捞。这是人类利用海洋的传统方式之一。
(二)海水养殖。是指利用水体和海床人工培育和饲养并收获具有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如鱼类、贝类、藻类等。
(三)工矿业开发。主要指海洋盐业与海洋矿产开采、油气开发及海水综合利用等。
(四)港口建设和海上交通运输。港口建设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
避风和调动所进行的设施建设;海上交通运输是指为船舶航行以及建设跨海或邻海桥梁、公路等以交通为主要目的而对海域所为的利用。
(五)旅游娱乐。主要指利用海面、水体等进行游泳、潜水和快艇、帆板、冲浪等海上娱乐活动。
(六)海底工程。这是自二战结束以来产生的一种新型利用方式。目前,利用海底的工程建设主要有投入产出模型
海底电缆、输油管道、海底隧道及海底仓储等。
(七)陆源污水、倾废的排放。即海域可以作为陆地污水、疏浚物和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和倾倒场所。由于这种使用有害于海洋环境,因此各国法律上均对其规定有严格的限制措施。
(八)围海与填海造地。围海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将某一片海域用固体物质围筑起来,使之形成独立于海洋的一宗水域;填海,是指用固体物质将某一片海域填平,使之成为陆地,此为一些陆地资源匮乏的国家或地区向海洋索要土地,以扩大其陆地生存空间的重要途径。
(九)海洋再生性能源的利用。指利用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等海洋再生性能源造福于人类的各种活动。
(十)其它利用方式。如利用海域修筑海上机场与海上城市、进行科学试验及军事利用等。战地进行曲
二、海域利用方式的分类
海域利用的方式丰富多彩,除可根据用途的不同作上述划分外,还可依据其他标准,对其进行多种不同的分类。
(一)排他性用海和非排他性用海
这是以利用海域的活动是否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排他性用海,是指海域使用者对某一特定海域内享有独占性、排他性权利的用海,如海水养殖、海底采矿等;非排他性用海,是指海域使用者在使用某一海域从事特定活动时,不排斥他人亦享有在该海域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渔业捕捞、海上航行等为其适例,在同一海域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捕捞权、通行权主体。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海域使用管理法》调整的用海活动仅限于排他性用海。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第3条第2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5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因此,海域使用者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获得了海域使用权证或临时海域使用证,也就获得了排他地占有、使用、开发某一海域的权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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