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介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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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源流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包钢大集体改制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签署与批准国
概述
源流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签署与批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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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英语: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首字母缩略字:UNCLOS)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由于英语中的“Convention”同指“会议
”与“公约”,所以此一词汇可以同指该公约本文,以及总称三次会议的内容。不过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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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流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
治理与善治
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 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源流】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 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 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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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6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
  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
  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等国家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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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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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西游记金蝉脱壳
  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
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海上不同区域权利的规定
   领海基线:通
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 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
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岛国水域:由于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
利做了单独规定。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
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视为该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公海〔国际水域〕: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 洋〔oceans〕、大型海域
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
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
、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
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
皆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
转运国〔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
海洋主权争端的案例
   南中国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
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
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
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
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
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
  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 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
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
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
行为准则”〔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
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
美国的反对
   早期意见
  美国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
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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