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和众团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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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人民团体和众团体的区别oli
结构主义语言学人民团体和众团体的区别 1、关于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款“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社会团体是我国的六大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四类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法人)之一。《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2018年增补本)关于社团(社会团体)的定义是:“各种众性的组织的总称,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学生会等”。由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应得出以下结论:
在法律意义上,“社会团体”是对除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企业、事业组织之外的团体组织的总称,包括了《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列举的不需要登记的三类团体和需要登记的团体。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一般将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也称之为社会团体。民政黄金分割率
部门也设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由是观之,“社会团体”这一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社会团体”和狭义“社会团体”。广义“社会团体”包括了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需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狭义“社会团体”则单指需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2、关于人民团体。“人民团体”一词较“社会团体”一词的规范性较差。在《宪法》中没有出现“人民团体”字样。《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人民团体的定义是:“民间的众性组织”。《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三条第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本《条例》为行政法规,是表述“人民团体”的规范性文件中层级最高的,这也说明了”人民团体”是一种规范性称谓,具有法律意义,人民团体应是广义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规定:“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
爱国统一战线”。这就明确了人民团体是政协的组成部分。由《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可以推出参加了人民政协的团体均可称之为人民团体的结论。在省级政协组成单位中,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科协、侨联、台联均以团体(区别于界别)参加省政协,为政协的组成单位,参与参政议政。因此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工商联、科协、侨联、台联似应称人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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