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

必读中华⼈民共和国公职⼈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
中华⼈民共和国公职⼈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20⽇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员进⾏调查,应当由⼆名以上⼯作⼈员进⾏。监察机关进⾏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法⽅式收集证据。以⾮法⽅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三条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听取被调查⼈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的申辩⽽加重政务处分。
第四⼗四条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规定的审批⼿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五条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被处分⼈的姓名、⼯作单位和职务;
(⼆)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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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六条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和被处分⼈所在机关、单位,并在⼀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的具体⾝份书⾯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七条参与公职⼈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被调查⼈、检举⼈及其他有关⼈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被调查⼈或者检举⼈的近亲属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的;
(三)本⼈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监察机关负责⼈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员回避。
第四⼗九条公职⼈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员依法受到⾏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款、第⼆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政机关依法改变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监察机关对经各级⼈民代表⼤会、县级以上各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民代表⼤会代表、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
有关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主席团或者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条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条公职⼈员涉嫌违法,已经被⽴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责的,公职⼈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职务。
公职⼈员在被⽴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续。
第五⼗三条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四条公职⼈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其本⼈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个⽉内办理职务、⼯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五条公职⼈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六条复审、复核期间,不停⽌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公职⼈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被加重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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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手机移动电池usb软驱(三)超越职权或者滥⽤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适⽤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对违法⾏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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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九条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条公职⼈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员因有本法第五⼗七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审核:虎亚妮
编辑: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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