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民革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6日通过)
总纲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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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所创建。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于1911年推翻封建帝制,创建了共和国。孙中山逝世以后,中国国民党内的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继承孙中山遗志,坚持“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继续参加民族民主革命,为促进国共第二次合作,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过程中,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逐步发展和联合,于1948年1月1日成立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本党同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共同战斗,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本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成员,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爱国统一战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要求,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
会和谐,为加强海峡两岸沟通与交流,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作出了新的贡献。总结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革的历史经验,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政党关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这一民革优良传统和基本特,大力提高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为推动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发挥自身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本党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致力于推动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致力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致力于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推进祖国统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本党的基本职能。本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加
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促进中国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参政议政。本党重视加强参政能力建设,不断建立和健全参政议政工作机制,强化参政议政重点领域。动员和鼓励全体党员与所联系人士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作出成绩,同时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以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本党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积极协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本党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工作重点,拥护“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坚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和分裂祖国的企图和行动;赞同和推动和平发展;重视以孙中山爱国思想为纽带,团结海内外所联系人士,为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
本党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地位,以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以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为特,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干部、党员政治素质;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巩固党内团结、促进党内和谐,增强组织活力,进一步把本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的参政党。本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众路线,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开展各项活动。
本党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承担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本党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申请入党,须有两名党员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由支部和所属地方组织考察合格后,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党龄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永明体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
(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
(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电耗
(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四条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三)遵守本党章程,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
(四)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
(六)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众的监督。
第五条党员有的自由。党员要求,须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书面报告,支部层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注销其党籍,省辖市级组织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条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多次教育无效者,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层报省级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七条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政策,或违反本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留党察看的
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层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以上纪律处分,由所属地方组织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八条党员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党员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本党政治纪律,任何情况下不得有违反或削弱本党政治纪律的行为。
索布恰克
圣裔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本党各级组织是:
中央组织为中央委员会。
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省级组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级组织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组织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委员会。
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一)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三)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
(四)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方能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保证章程的实施。本党党内监督是对各级组织和党员遵守本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
第十四条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
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同级委员会。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凡成立新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须经省级组织提出,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级组织,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各级组织的工作机关应当做到队伍精干,纪律严明,制度健全,运转有序,办事高效,服务优质。
第十八条发展党员,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注重政治素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本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第三章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本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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