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
  以下是提供的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敬请参考。
  第一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按照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视、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视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视。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立事业。
  第四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开展的根本经济制度。稳固和开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开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开展。 相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五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立。
  第六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  第七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开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立的事业。
  第九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观两论
  第十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根底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效劳的才能。
  第十一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立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奉献。
  第十二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开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稳固和开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奉献力量。
  第十四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那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立和统一奉献力量。
  第十五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立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奉献。
  第十六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中华蝎王
  第十九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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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假设干界别。
  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本钱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52: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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