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2018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全体会议工作规则(2018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公布日期】2018.08.22
【文 号】
徐立毅简历【施行日期】2018.08.22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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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2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变异系数cv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和优势,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
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校园网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本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全国委员会的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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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本组委员推举的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海外侨胞等其他人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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