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普法宣传《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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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惩治⿊恶犯罪
(1)明确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恶势⼒组织、“软暴⼒”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百九⼗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社会性质组织、恶势⼒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是指为了谋取⾮法利益或者⾮法影响,有组织地进⾏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
形成⼼理强制,⾜以限制⼈⾝⾃由、危及⼈⾝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段。
(2)严格掌握从宽政策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同时,要充分运⽤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等刑罚。
(3)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段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4)异地执⾏、慎重减刑
⿊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治区、直辖市异地执⾏,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机关参加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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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恶势⼒“保护伞”
(5)国家⼯作⼈员有下列⾏为,将被全⾯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泉水教学设计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作中失职渎职的;
►利⽤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预反有组织犯罪⼯作的;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为。
惰政
(6)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作⼈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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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防⿊恶势⼒渗⼊基层
(7)为防⽌⿊恶势⼒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条对基层众性⾃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
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资格进⾏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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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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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恶势⼒死灰复燃
(8)明确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被告⼈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9)明确被告⼈实施⿊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且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
的财产⾼度可能属于⿊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10)全⾯调查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分配系数
(11)报告个⼈财产及动向
因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刑罚执⾏完毕之⽇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财产及⽇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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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未成年⼈遭受侵害
(12)未成年⼈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恶势⼒裹挟、利⽤、侵害,为此,明确教育⾏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
►发展未成年⼈参与⿊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诱骗未成年⼈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未成年⼈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给予⾏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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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相关⼈员个⼈权益
(13)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控告⼈、证⼈等相关⼈员⼈⾝安全:
►不公开个⼈信息;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特定⼈员接触;
►对⼈⾝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对⼈⾝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变更⾝份,重新安排住所和⼯作单位;
►其他必要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24⽇
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录
第⼀章 总则
第⼆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五章 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章 总则
第⼀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社会性质组织、恶势⼒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的⿊社会组织到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本法。
第三条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法律、经济、科技、⽂化、教育等⼿段,建⽴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坚持专门⼯作与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依法进⾏,尊重和保障⼈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依法进⾏,尊重和保障⼈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作的单位和个⼈给予保护。
第⼋条国家⿎励单位和个⼈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各级⼈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纳⼊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
第⼗条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
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新闻、⼴播、电视、⽂化、互联⽹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第⼗⼀条教育⾏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政部门报告。
第⼗⼆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资格进⾏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条市场监管、⾦融监管、⾃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健全⾏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向相关⾏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反馈。
第⼗五条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业领域或者场所。
撒玛利亚人重点区域、⾏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即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持和协助。
⽹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关闭相关⽹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即执⾏,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上来源于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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