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11.04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施行日期】2017.11.05
电影马本斋
我的兵之初【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三章 活动规范
  第四章 便利措施
小康网络大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导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海因里希  第二条 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 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阿比多尔  第十条 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一)在合法成立;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四)在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准予登记的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业务范围;
  (四)活动地域;
  (五)首席代表;
  (六)业务主管单位。
  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二)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三)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非政
府组织承担。
  第十六条 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第十七条 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4:23: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2350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登记   组织   活动   中国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