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管理体系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代科学技术导论>southern杂交【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意识,防范金融风险,明确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流程与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辖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中支”)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拟设立的以下机构: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或改制等方式新产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前款规定的分支机构是指支行级(含支行)以上机构。
  第四条 包括:
  (一)筹备报告及约见谈话;
  (二)开业辅导与评估考核;
  (三)对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申请的受理、审核、验收及批复等。本办法所称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管理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是指深圳中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金融业务正常运行而制定和实施的各项制度和技术体系的总称。
  第六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受理、统一批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工作由深圳中支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
  第八条 深圳中支金融稳定处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开业辅导、评估考核;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验收;
氟化钙  (四)汇总相关部门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申请的意见;
  (五)负责整理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材料并存档;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深圳中支相关部门根据统一安排,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开业辅导、评估考核、审核验收等相关工作,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开办有关业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报告与约谈
  第十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应当于取得银行业监管机构筹备批复后,及时向深圳中支书面报告机构设立筹备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文件;
  (二)拟设立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等;
  (三)经授权的筹备组负责人员名单、履历、和通讯地址等;
  (四)深圳中支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负责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向深圳中支提交约谈申请。
  深圳中支将适时约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负责人员谈话,听取开业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宣讲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和要求,告知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程序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过报告及约谈程序的,不得向深圳中支提出开业辅导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支行(或其他支行级分支机构)的,可以不经过约谈程序。
第四章 辅导与考核
  第十三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前应接受人民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辅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阶段,应在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基本到位后,及时向深圳中支提交开业辅导申请书。
  第十五条聚苯乙烯磺酸钠 深圳中支自收到开业辅导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开业辅导。辅导内容包括深圳本地金融业概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加入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辅导形式包括集中授课、专项辅导、现场指导等。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机构高管人员、部门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等。
  第十六条 深圳中支将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辅导人员进行执业能力考核评估,并提出考核评估意见。对评估不合格的人员,深圳中支将进行再次考核评估;两次考核评估均不合格的,深圳中支将建议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岗位调整,直至全部人员考核评估合格。
  第十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未能全部通过考核评估的,深圳中支不受理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八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受开业辅导并通过考核评估后,向深圳中支提交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书。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正式取得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前,向深圳中支提出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预申请。
  第十九条 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书包括总申请书和分项申请书,其中分项申请书作为总申请书的附件一并上报。
朱生豪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总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机构名称、高管人员、营业地址等相关情况的介绍和开业筹备工作总述;
  (二)申请机构拟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具体项目,包括开办的业务、接入的人民银行业务系统以及准备的相关情况等;
  (三)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总申请书应附上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开业的文件、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
  第二十一条 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分项申请书应包括具体申请内容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7:1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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