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公布日期】2020.12.25
儿童图画故事【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v、v),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将意见发送至:**************。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12月25日
  pm2.5数据
附件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
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机构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中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人员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
  第三条 【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
  (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二)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基本原则】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合作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合理划分双方权责,共同承担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责任。
  第五条 【结算资金独立性及破产隔离】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托管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存放和管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第六条 【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第七条 【条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和销售系统,与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满足数据传输需要;
  (三)具备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销售数据保障能力、管理机制和配套设施,能够持续满足理财产品销售和交易行为记录、保存、回溯检查的需要;能够持续满足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的数据需要;
  (四)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设施;
  (五)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等制度,以及满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需要的组织体系、操作流程和监测机制;
  (六)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资金清算流程和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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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具备完善的反、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若男和她的儿女们
  (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禁止性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第九条 【管理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对拟委托销售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建立适合性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况定期开展规范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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